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071085853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克台镇
我局于 2022年 3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万吨钢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1048号)《关于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万吨钢技术改造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879号)、环境影响后评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新环评价函〔2021〕734号)、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月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4 月 2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元整(76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 户名:伊犁州财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系统)
账号: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伊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