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0333239/2022-00045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发布机构: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0-02-12 文 号: 伊州政发〔2020〕1号 是否有效: 是 名 称: 关于印发《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设施蔬菜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设施蔬菜生产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2日
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州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州直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制定以下意见。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和生产、经营的影响,继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伊犁州直失业金标准×6个月。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减轻缴费单位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用工困难问题。积极开展“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开展“不见面”办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保、档案查询及各类就业补贴申报等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服务方式和内容,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用工困难问题,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责任单位: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四)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五)优化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同等条件下,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六)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责任单位:自治州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缓解经营压力。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国家电网公司、伊河电力,各燃气经营企业)
(八)确保运输畅通。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在州内跨县市运输,畅通绿色通道,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若自治区出台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销售运输的高速通行费减免政策,应严格落实,坚决杜绝变相收费,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
(九)减免部分税费。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财政部门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州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
(十)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自治州税务局、财政局)
(十一)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州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加快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有关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二)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积极争取我州防疫防控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物资收储企业,为疫情提供通信设备保障服务,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及原辅材料等重点重要企业列入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目录,对自治区性疫情防控重点名单管理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享受优惠贷款和有关专项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暂定为1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投资平台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对信用好的企业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担保费率,确因疫情期间造成影响的又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犁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和降低融资成本。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生产、运输和销售资金支持力度。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领域以及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等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加快信贷资金落地进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央行再贷款低息资金,重点用于满足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大疫情防控领域信贷支持。对通过地方国有平台转贷融资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予以财政贴息支持,并对疫情造成的罚息予以减免(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为导向,对部分已发生贷款逾期,经营困难等风险的中小企业,支持其通过资产重组、行业整合等方式科学分类进行化解;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伊犁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十四)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伊犁银保监分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十五)充分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生产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药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等重点中小微企业,根据自治区专项资金政策要求,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支持目录。(责任单位: 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
(十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自治州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畅通信息沟通联络机制。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热线等方式,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信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委、公安局、水利局、国资委、伊犁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伊河电力,国家电网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上述措施主要针对州直本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2020年10月31日止。中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从其规定。
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设施蔬菜生产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州党委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抓好设施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结合州直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设施蔬菜扩大生产。各县市要大力支持菜农、种植大户、蔬菜合作社和企业扩大设施蔬菜生产,根据生产和供需形势,对扩大生产的设施蔬菜给予适当补贴。菜农如因鼓励政策出现蔬菜滞销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的成本补贴,保障菜农基本利益。州财政对资金支持力度大的县市给予一定奖补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确保蔬菜运输通道畅通。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路阻断交通的行为,促进蔬菜快速有序流通,确保进得了城、入得了店。在州直范围内,各县市对跨县市运输距离较长的地产鲜菜,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农资供应保障服务。农业农村部门、供销社、乡村基层组织或者组织蔬菜合作社,为菜农提供代购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服务,组织农资经销商、企业将农资直接配送到基地、菜农,各县市防疫指挥部为服务单位、企业、个体发放通行证。(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供销社,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技术与信息服务。为设施农业基地建立蔬菜技术信息服务微信或QQ群,组织农技人员在线对菜农生产进行指导服务,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和防范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产销对接服务。商务部门及时发布主要蔬菜产品供求信息,科学合理调配蔬菜货源与流通;农业农村部门引导菜农合理安排生产种类及规模,保障蔬菜均衡供应,组织蔬菜批发企业、经纪人到生产基地采购蔬菜,积极引导合作社、企业将基地蔬菜直接配送到超市、小区等,减少中间环节,平抑蔬菜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州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免费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对地产蔬菜免费提供农药残留抽检快检工作,加强内地调运蔬菜抽检,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绝不允许因短缺而忽视质量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各类主体贷款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向设施蔬菜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按照《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外调蔬菜储备。各县市根据蔬菜市场供需形势,组织企业加大蔬菜外调、本地储藏力度,给予适当的储藏费用补贴。州财政对资金支持力度大的县市给予一定奖补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州直遵照执行。各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由州农业农村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政发2020-1关于印发《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伊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设施蔬菜生产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