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规字〔2021〕1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6日
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资源项目包括:
(一)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
(二)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等项目。
(四)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调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等项目。
(五)自然资源领域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直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工程可研、初设、立项申报、招投标、实施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以政府为主导,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实施。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准确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城镇化进程和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注重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实施。
(四)坚持尊重民意,保护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不得额外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五条 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管理规定,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承担州直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工程可研、初设、立项申报、招投标、实施监管、检查验收的主体责任。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工程、项目的实施。保障提供“三通一平”接入、施工临时用地、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土地权属调整等项目施工进场条件。
第六条 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自然资源领域项目资金,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工程可研、初设、立项申报、招投标、日常管理、验收、项目前期费用,待项目资金下达后,从项目资金中予以列支。
第七条 自然资源领域项目资金直接下达至县市财政的,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应用尽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出具委托函和资金承诺函,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予以列支。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工程规模、区域、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审核,依法履行变更批准程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承担州直自然资源领域项目课题的作业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在州直行政区域内办理税收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县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县市人民政府自验报告。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自验。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实施的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内业档案资料等情况进行自验并出具自验报告,自验率应达到100%。
(二)初验。县市人民政府自验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提出初验申请,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按程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根据项目审批层级,出具初验或终验意见,验收率100%)。需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验收的项目,在初验合格后,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
(三)终验。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终验,并对终验合格的项目下发批复文件。终验未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终止所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同时提请自治州财政部门收回已支付的项目资金,暂停该县市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验收项目信息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对实施的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申报要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保障项目开工必备条件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依纪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州直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实施评价纳入自治州党委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项目实施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指标、下年度项目政策倾斜和优先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不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工程进度延迟、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