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函
杨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容量“天花板”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中第二条“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披屋单位(含新建),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的规定,奎屯-独山子-乌苏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属于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该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应按照要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因此,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应采用排污权交易的方式,通过购买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2017年,自治州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商请解决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容量和排放指标问题的函》(伊州政函〔2017〕19号),已向原自治区环保厅商请解决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排放指标问题。原自治区环保厅于2017年3月8日下发《关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容量和排放指标问题的复函》(新环函〔2017〕361号),明确答复: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作为自治区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点区域,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积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放指标。同时,自治州须严格落实《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新政函〔2015〕99号)中“重点控制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原则上须实行区域内现已两倍源削减量替代”的规定。
三、自治州将积极争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现有环境容量和排放基数条件下,单独核定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指标,或统一调配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三地四方”减排下的总量,使开发区内新上高端精细化工、利于产业链延伸的优质项目均可使用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内减排的总量指标。
同时,我们将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扎实开展蓝天碧水净土攻坚行动,携手区域各方推进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美丽“金三角”作出新贡献。
感谢您对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关心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伊犁州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建设,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