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伊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动态监测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为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总资产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规模:自治州级必须达到2亿元以上。
5、中介服务组织规模。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组织的人数在100人(社员)以上,资产总额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5%以上。
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应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但不包括无银行贷款企业),有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自治州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事件。
10、积极开展企业党建工作。按照有党员的抓组织覆盖,无党员的抓工作覆盖的总体思路,做到龙头企业的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七条:凡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县(市)级龙头企业,由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县、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市)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列入评审名单。对于不符合本办法任何一款规定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按不具备申报条件处理。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兵地融合企业和出口企业申报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凡无有效证明材料者,一律不予认可,按不具备申报条件处理。
申报材料包括:
1、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介绍材料;
3、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由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7、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
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新疆名牌产品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11、企业成立党组织的批复文件。
12、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
第九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审核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申报实行一年一次。
2、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3、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向社会公告、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自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的次年开始,实行一年至少两次的不定期抽查监测。年度抽检率不低于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数的50%。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
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2、3、4、5、6、7、8、9、10、11、12款要求的材料。
2、县(市)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的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送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监测评价,并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4、被取消国家或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如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运行监测管理标准,可降为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企业,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将按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权限,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且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积极参加和落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和工作安排,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取消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等处理:
1、监测不合格的;
2、在经济活动中,因缺乏诚信(法定代表人为失信人员),造成法律诉讼且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接受管理,不积极承担相应责任和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
5、不按时限要求提交监测书,且虚报、瞒报、拒报监测报表并经查实的。
凡有以上1、2、3条款情况的将直接取消其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凡不按4、5条款执行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全年被通报二次以上的将直接取消其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凡被取消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已被确认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新申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自治州重点龙头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印发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