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进一步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资源资产整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提升我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国有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和垦区集团化发展实现新突破。持续推进国有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5至10家国有农牧场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到2024年末,各地(州、市)整合区域国有农牧场资源,力争成立1家地(州、市)级农垦集团公司或1至2家县(市、区)级农垦集团公司。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等地州持续加大对具有上市潜力的农垦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加快上市进度,力争2025年前有所突破。
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迈上新台阶。落实粮食生产“区内平衡、略有结余”方针,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粮食、棉花、畜牧、林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优质农畜产品供给能力稳步提升。力争到2025年末,全区农垦系统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15万亩左右,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170万亩,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160万吨以上;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在185万亩左右,棉花生产能力稳定在30万吨以上;林果种植面积稳定在50万亩左右,果品产量达到45万吨;大牲畜存栏量达到380万头,肉类总产量达到9万吨,牛奶总产量达到19万吨。
农垦现代产业融合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区域性特色优势农牧业资源,加快构建农垦现代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旅游、文化、康养等深度融合。围绕“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加快建设一批生态特色农牧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垦区民生建设呈现新气象。农垦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发展产业带动就业明显增强,垦区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共同富裕扎实推进。
二、深化农垦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一)持续推进国有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制改制。坚持国有农牧场企业化改革方向,加快公司制改制进度,大力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落实法人实体登记并赋予企业对核心资源资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国有农牧场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出资人由行业主管部门变更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农牧场改制后,公司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前提下,应保留原名称主要信息,以赓续农垦历史传承和品牌声誉。已完成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农牧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规范运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均涉及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立足资源禀赋、优势产业等条件,整合重组优势资源和企业,以资产、资本为纽带搭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培育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加快构建“垦区集团+产业公司+生产基地”发展格局,推动建立集团母公司管资本定战略、产业公司管经营强竞争、农牧场基地管生产抓质量的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农垦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能力。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稳慎推进集团公司从国有独资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变。鼓励扶持农垦企业上市,催生农业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三)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选择具备条件的农垦国有独资企业改组、组建或政府直接授权设立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推动农垦优势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支持国有农牧场立足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加强产业融合、资产联合、资本整合,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发展活力,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资源利用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四)着力提升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色。全面梳理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已移交职能要跟踪了解政策覆盖、规划纳入和管理衔接情况,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移交职能接得住、管得好、可持续。场乡(镇)合一国有农牧场要重点解决以政代企、政企不分问题,实现与行政彻底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由乡镇政府履行社会职能,并按照人口分布、生活环境等情况合理设置社区,做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个别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办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牧场,要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其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彻底剥离移交,并建立健全有效运行衔接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五)积极化解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积极稳慎做好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形成债务的化解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制定债务偿还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债务化解平稳有序。精准甄别、分类处置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凡属于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妥善处理;符合呆账坏账核销条件的债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其他债务,坚持轻重缓急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化解清偿债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产生新的办社会职能债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六)依法保障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全面梳理农垦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中途断保人数和原因,加强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做好农垦企业职工社保断缴、未缴事实认定及费用缴纳、待遇发放等工作。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关系清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规范完善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纠纷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广泛宣传救助政策,严格规范救助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农垦困难职工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2023年底前全面摸清农垦职工社保底数,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七)理顺农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与农垦企业出资关系,确立农垦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自主经营。健全完善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农垦行业管理部门、出资人、农垦企业间的责权关系。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科学指导农垦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健全农垦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刚性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岗位调整挂钩,实现奖优罚劣;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免责事项清单,强化免责结果运用,充分调动和激发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三、深化农垦国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国有土地逐步向集中统一经营转型。明确农垦土地承包租赁责权关系,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土地承包租赁费定价要统筹考虑农牧场实际和职工收益,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土地承包租赁人员应依法按合同缴纳土地承包租赁费和社会保障金,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退休后按照“退休退地”原则一律将承包土地收回农牧场统一管理,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后,在同等条件下,其子女属于非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且在本场务农的,原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子女优先租赁,若子女符合录用职工条件的可签订劳动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面积。对长期在农牧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职工身份人员,按照资源利用和产业发展实际实行市场化租赁经营。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二)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承包租赁关系。依法开展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专项清理,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切实解决土地承包期限过长、租金过低、饲草料地和草场不收费等问题。对超合同约定期限和面积占用土地等情形,要依法收回土地;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承包期内有免租金、租金过低情况的,要依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和土地市场价完善承包合同;对交回承包地的,对其在承包土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进行的投入可依法按照第三方评估结果予以相应补偿。国有农牧场党员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予以退回,凡被招录到企事业或行政单位的公职人员,原有各类土地应交回农牧场。坚决收回农牧场被私垦私占的土地,稳步推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大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国有土地应有价值。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承包租赁关系,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国有农牧场土地管理。加强对国有农牧场土地利用情况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侵占和低价发包国有农牧场土地,严禁擅自通过调整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牧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牧场农用地用途。已确权发证的国有农牧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个人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收回。依法强化国有农牧场土地规范管理,加大国有土地属性宣传力度,有序开展流转、租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四)巩固提升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效。加强国有土地确权数据信息管理,做好数据“入库上图”。根据农垦土地权属关系,各级政府依法收回的农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支持农垦企业土地开发利用、农田水利建设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做好土地权属争议事项摸排工作,坚持尊重历史、依法调处、界定清晰原则确定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确权后依法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五)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使用权处置机制。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农垦公司所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六)探索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在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价值评估等事项,显化土地资产属性和资本价值。依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权能属性,引导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简化管理流程,切实满足农业生产金融服务需求。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的,允许金融机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处置农用地使用权,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确保承贷银行顺利实现抵押权。
责任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国资委、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四、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一)加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围绕国家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粮食、棉花、大豆油料、畜禽养殖、林果种植、园艺特产和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打造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保供大基地,推动形成产业布局更合理、保供效能更优化的新格局。以粮油、棉花、乳肉、种业等为重点,支持比较优势突出的垦区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二)着力提高耕地建设标准和质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管理,确保农垦国有土地管理有序、保护有据、使用高效。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自治区“四个百万亩”制种基地为重点,建立健全日常管护和专项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积极推进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统筹兼顾棉花、油料、糖料等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三)推动农垦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把农垦企业纳入本地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进行总体布局,在发展规划、政策举措上推进管理融合、项目融合、产业融合。支持农垦企业积极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加快农副产品加工、仓储、保鲜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副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充分发挥农场(垦)协会及产业联盟作用,促进休闲农业、生态旅游发展,不断丰富产业业态。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四)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深入实施品牌拓展战略,创建农垦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探索建立品牌共建、资源共享、责任共担的农垦品牌推广应用机制,共同拓展农垦品牌市场,打造一批质量优、口碑好、有影响力的农垦品牌。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五)引导农垦企业多种形式开展垦地合作。充分发挥农垦资源、资本、技术等优势,加强农垦与地方县域、乡村合作,促进融合发展。鼓励农垦企业持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全产业链服务水平,强化联农带农惠农机制,通过土地牲畜托管、提供农资、代耕代种、代收代养等多种方式,助力周边农村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六)积极推进农垦参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鼓励农垦企业深化与农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主动参与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强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链关键集成技术应用,联合实施科技攻关项目,解决农牧业核心关键技术难题。鼓励具备条件的农垦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发展智慧农业,建设智慧农场,建立农产品溯源体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责任单位:科技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七)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农垦企业要主动融入和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大局,立足资源和区位优势,有序开展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农业对外投资合作支持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申请援外资质、承接国家农业援外项目。支持农垦企业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形式合作,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努力把边境农牧场打造成为外贸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工信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八)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各级政府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新型城镇化发展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规划时,应将农垦发展纳入其中,助力提升国有农牧场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打破地方和垦区界限,加强场区饮水安全、道路硬化、公共文体活动场所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三供一业”管理,实现场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建设产业兴、职工富、场区美、人和谐的美丽农牧场。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民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五、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压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把深化农垦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高质量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配强人员、明确职责,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强化对农垦改革发展的指导,对改革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及时纠偏、坚决整改,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农垦系统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农垦系统各级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有效发挥。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班子履行职权监督。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精神,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活力和昂扬斗志,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强大力量。
(三)强化农垦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农垦企业家人才库,淡化行政职级,打破身份界限,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到农垦企业任职的双向交流机制。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标准选优配强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农垦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农牧场职工子女和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场工作,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
(四)建立健全调度评估机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农垦改革发展分级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各地(州、市)要定期调度农垦改革发展进度,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将农垦改革发展成效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建立相应绩效评价机制,强化有效激励和约束,不断推进农垦改革和国有农牧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