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10月9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印发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该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执行的2005年水资源费标准对于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水资源费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新疆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匀,资源性、工程性、结构性缺水问题日益突出,我区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制定较早,且明显偏低,与新疆水资源短缺、用水结构不合理的现实极不适应。调整水资源费标准不仅必要,且非常紧迫。
我厅配合自治区发改委,经过深入调研,系统测算,最终于2013年12月提出了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第十八次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5年7月23日会议研究通过。
与2005年的水资源费标准比较,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扩大了征收范围,完善了标准体系,普遍提高了各行业的水资源费标准,其中城市(镇)自来水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少,工业、商业、服务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资源费标准提高较多,大幅度提高了非30年承包土地的水资源费标准。
新标准的执行,对于促进全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推动水价改革和用水结构调整,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