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丽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玻璃系列案
2023年3月22日,根据线索举报,伊犁州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丽丽汽车玻璃经销部开展执法检查,在店内及库房发现当事人待销售标有“HONDA”、“”“”“”等15个商标的汽车玻璃399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信息资料。经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玻璃399片,罚款20.68万元的行政处罚。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共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玻璃系列案3起,涉案货值18.22万元,没收侵犯11个商标权利人注册的17个商标注册玻璃1073片,罚款36.21万元。
案例二: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批发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7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源县某服装批发城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印有标签标注为“NIKE✔”的服装、鞋、袜子、帽子和印有标签标注为“、”的服装、袜子,但不能提供“NIKE⠦#10004;”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资料及有效的进货票据。经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新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385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娟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3年6月20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霍城县某娟商店于2013年6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专卖品36个品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4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坤酒店未规范明码标价案
2023年5月1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巩留县某坤酒店未明码标价收取房费。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酒店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酒店前台价格电子显示牌处于关闭状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姣百货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3年7月初,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姣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外观近似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的钥匙扣装饰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初,在山东临沂一家网店直播间,购进外观近似冬奥会吉祥物、印有“冬奥会标识”、“BEIJING2022”字样的“冰墩墩”和“雪容融”钥匙扣装饰品在其店内进行销售,但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证明、商品来源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专有权,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冰墩墩”和“雪容融”钥匙扣装饰品32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宁宾馆违法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案
2023年3月22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宁宾馆使用的特种设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载货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进行整改。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上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仍在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苗某无照经营0#柴油案
2023年4月1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自然人苗某自2019年5月起从伊宁县某青加油站以每升低于市场价0.15元的价格购入0#柴油,运输到察布查尔县以市场价销售给施工工地大型机械使用单位及农户,截止2021年9月被相关部门查获时,共销售0#柴油84876升,货值金额55.16万元,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之规定,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万元、罚款0.9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市某茂经销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11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反映某茂经销部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天之蓝”“伊力老窖”白酒。经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出具鉴定证明,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31瓶、罚款143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丝便利店销售热疗盐包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5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丝便利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5盒曲阳蒙医医院热疗盐包,外包装盒上标注:“1.热敷盐包可有效缓解颈肩腰腿疼痛、风湿痛、肌肉痛、腱鞘炎等症状。2.对于感冒引起的腹痛、腹泻,还具有除湿散寒、温脾肾的功效。3.可以放在疼痛和畏寒的关节上缓解关节疼痛。4.它能活血化瘀、通经止痛,能很好地缓解女性痛经,产后腰痛腰酸等症状。5.它可以治疗胃痛,缓解胃痉挛。6.它还能祛肾肺寒,温肾养肾”字样。经查,当事人从伊宁市购进5盒曲阳蒙医医院热疗盐包无法提供曲阳蒙医医院热疗盐包功效内容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批复资质,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婆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3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婆餐厅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明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