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9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艾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案
2023年7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摸排,对艾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在后备箱内查获复方地芬诺酯片500瓶。经查,当事人通过网购等途径购买复方地芬诺酯片2000瓶,并通过微信等途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2万元,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2023年9月,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艾某停止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并处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奎屯某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收取殡葬服务费案
2023年5月5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奎屯某有限公司殡葬服务收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守灵间租用和灵车运费方面,未执行《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守灵间自设不同档次收费,未按照天计费;灵车接运也未将具体收费内容告知,以自行核算成本价格且未在公示牌中公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收取殡葬服务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6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97万元,并处罚款18.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源县某丧葬用品服务部价格违法案
2023年3月31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源县某丧葬用品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该殡葬服务部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未执行尸体清洗、一般尸体更衣和守灵间政府定价,超标准多收共44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违规收取计量装置(水表)费用系列案
2023年3月1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伊宁市某公司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用水单位和个人销售13个型号供水计量装置(水表)2546块,违规收取费用37017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款并作出罚款29.5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共查处违规向用水单位和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系列案6起,退费241.85万元,惠及终端用户2218户,罚没款72.34万元。
案例五: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2年5月8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站内1名从事加气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案发共有充装记录90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2023年7月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1.18元、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某经营添加药品西布曲明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5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查实,马某通过寄递方式向他人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的快速燃烧脂肪减肥咖啡。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对人体具有副作用的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药品西布曲明。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马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曲某销售食品包装上无食品标识标签案
2023年7月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霍尔果斯亚欧商品集散中心某厂房内检查,发现曲某在该处堆放的“某品牌”俄罗斯风味香肠、红肠等,外包装上和纸箱上均未贴有食品标识标签,仅打印了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的情况下购进上述食品,货值总计52273.52元,违法所得11825元。当事人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无食品标签标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2023年8月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某作出罚没款5.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8月12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检查时,在库房夹层小冰箱内发现3个品种胰岛素20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购进票据、合格资质证明文件。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朋友从医院购买后未使用完药品,由药店代销,已销售4盒,违法所得148元,货值共计11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药品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乌苏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7月13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奎屯某酒店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之规定。2023年8月9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