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市某栖庭院酒店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4年4月1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刘某投诉,其称2024年3月31日通过微信在奎屯某栖庭院酒店预定了两天的房间,并通过微信转账房费176元。2024年4月4日凌晨3点30分,当刘某入住时,当事人称因工作人员失误记错时间,未按照约定预留房间,最终导致刘某未能入住,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因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康某工作疏忽,把消费者刘某预定房间信息在电脑系统上登记为:“预抵时间:2024/4/4 12:00:00,预离时间2024/4/6 14:00:00”,与刘某预定房间入住期间不符,登记错误,导致未给刘某预留房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2024年6月2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那拉提景区空中草原天某台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4年6月28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那拉提景区空中草原天某台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冰红茶、可口可乐、雪碧等商品在其对应商品摆放位置处标注两种价格,属同种商品标注两种不同价格,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2024年7月8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特克斯县张某生欺骗性诱导游客消费案
2024年5月24日,特克斯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特克斯县九区十八弯观景台有摊贩诱骗游客购买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张某生在观景台销售天麻、锁阳、天山雪参等土特产、农副产品的过程中,雇佣杨某荣以顾客的身份询问产品,声称有效果并进行购买,现场虚假付款后,欺骗性诱导游客进行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2024年6月5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4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苏县穆某园大盘鸡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6月1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昭苏穆某园大盘鸡店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摆放有针对同一种菜品但价格标示不同的两份菜单,属于制作同一种菜品计价单位不同的两份价格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利用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2024年6月3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察布查尔县颐某堂医药店低标价高价结算价格欺诈案
2024年6月14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前往察布查尔县颐某堂医药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多糖铁复合乳胶囊标价为30.5元,电脑收款系统内收款价格为30.5元,实际结算费用为35.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2024年7月1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