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十六期)
商品包装具有保护商品、美化产品、引导消费、提高商品附价值等作用。食品和化妆品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市场上部分食品和化妆品企业还存在包装过度、不环保、不节约的情况。为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纠正了一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查处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荷钦茗茶楼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8月1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某荷钦茗茶楼销售的茶叶包装进行检查,经现场测算,当事人待售的“白牡丹”“新会陈皮”茶叶包装空隙率分别为84.5%、88.1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利来西饼屋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9月9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苏县某利来西饼屋进行检查。经测算,当事人销售的“至尊”月饼礼盒空隙率为52.5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要求。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9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仍在销售上述月饼礼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并处1000元罚款。
案例三、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绘蛋糕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9月1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绘蛋糕店销售的月饼包装进行抽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月饼包装中混装有叉子,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其他产品指除用于保护月饼的食品用脱氧剂、冰袋之外的所有产品,如红酒、茶叶、刀叉等”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上述月饼已下架。
案例四、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仁春南方茶庄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仁春南方茶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盒待售的“自然山物”古树红茶礼盒内有2罐茶叶,每罐100克,共计200克。经现场测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包装空隙率为72.6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鸿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9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鸿超市销售的月饼包装进行抽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麦趣尔国饼”包装层数达到4层,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包装层数不超过3层”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上述月饼已下架。
案例六、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强茶叶店一分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10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强茶叶店一分店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测算,当事人待售的享岩牌“福满天下”茶叶礼盒、“福鼎白茶”茶叶礼盒包装空隙率分别为74.84%、61.6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七、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颜化妆精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1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颜化妆精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测算当事人销售的“名蔻”牌化妆品实际体积为5610000立方毫米,超过最大允许体积3030000立方毫米,且该产品包装空隙率达70%,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八、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丰美容美发用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31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丰美容美发用品店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测算,当事人销售的洛华蔻蓝钻胶原蛋白多肽逆龄抗皱熬夜眼霜精华液包装空隙率为69.4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60%”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九、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氏烘焙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4年10月15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氏烘焙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453g(453g×1个),品名为“傅氏烘焙蛋糕”的商品,经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3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单件净含量>50g,空隙率≤30%”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十、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域果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案
2024年9月9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域果品店销售的月饼包装进行抽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哈立得”月饼包装层数达到4层,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中“包装层数不超过3层”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之五条之规定,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上述月饼已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