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绒毛制品生产、销售和网络经营单位:
为切实维护绒毛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绒毛制品市场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把控原材料采购关,确保原料质量合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确保原料可追溯。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应含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用中文标明绒毛制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绒毛制品经营单位在开展线上、线下销售过程中,不得对绒毛制品的质量、性能、功效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绒毛制品的网络销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禁止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行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评价误导消费者。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擅自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四、绒毛制品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绒毛制品经营单位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侵权假冒知名品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不得假冒专利。
六、绒毛制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或合理诉求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拖延或拒绝,严格履行产品“三包”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7.《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