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提高伊犁州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时值“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硫酸铵化肥案
2024年1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在张家港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村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35袋硫酸铵化肥产品,更换外包装为标注注册商标“RISUN”、生产企业为山东东明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准备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权益,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RISUN”专用权硫酸铵化肥535袋及包装袋255条,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玻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配件系列案
2023年3月22日,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对伊宁市某汽车玻璃经销部开展执法检查,在店内及库房发现“”“”“”等15个商标的汽车玻璃399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信息资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玻璃399片,罚款20.68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伊犁州市场监管局共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玻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车用配件系列案5起,涉案货值19.69万元,罚款40.21万元。
案例三: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系列案
2022年4月12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察布查尔县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出具鉴定报告证明该批“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为侵权产品。经扩线调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共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案件4起,罚没款9.8万元,并将案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2023年6月两名被告人祁某、刘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
案例四: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霍尔果斯市某超市现销售的NIVEA妮维雅止汗膏系假冒拜尔斯道夫产品”。经查,当事人在售的7瓶NIVEA止汗膏涉嫌假冒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2024年1月2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NIVEA妮维雅止汗膏7瓶,涉案货值69元。
案例五: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才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3年11月2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关于才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线索。经查,才某于2021年1月销售6箱飞天茅台酒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酒后发现该6箱酒是假酒,遂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报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接案后,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认该6箱飞天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2024年1月17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体便利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月5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霍城县某文体便利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冬奥会吉祥物6个,其中“冰墩墩”钥匙扣4个,“冰墩墩雪融融”二合一钥匙扣2个。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授权许可证明、销售记录和进货转账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2024年2月22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服装店内在售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专用权的“NIKE”牌运动鞋。经查,该运动鞋系当事人于2024年2月通过微信渠道从广东某供货方快递发货购进6双,购进价90元/双。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4年4月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伊力特”商标专用权白酒系列案
2023年9月2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中发现尼勒克县种蜂场某超市地下室摆放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伊力特”牌老窖。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该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从尼勒克县某商行购进,购进价580元/件,截至案发尚未销售。2023年10月23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50件,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共查处销售侵犯“伊力特”商标专用权白酒系列案10起,涉案货值18.99万元,罚款1.99万元。
案例九、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烟酒商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案
2023年11月28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与奎屯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发现奎屯某烟酒商行内7272瓶某点苏打酒与广东某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苏打酒外观包装装潢近似,引人误认为是某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经查,2023年10月至案发,当事人以40至50元/件不等的价格销售某点苏打酒431件、某米秀苏打酒11件,违法经营额3300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5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苏打酒7272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