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2019]1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自治州能源局牌子。
第三条 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各部门与“一带一路”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各领域互利合作;设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指导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相关工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及调控建议。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自治州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州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 、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自治州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沿边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自治州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自治州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州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自治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自治州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研究制定自治州能源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起草自治州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实施自治州能源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能源体制改革;按权限审核自治州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自治州重大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指导电力计划调度和市场交易;开展自治州能源国际国内合作;承担自治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统筹做好煤矿、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落实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对口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项政策措施,做好对口援疆工作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组织开展对口援疆规划衔接平衡。
(十五)承担自治州对口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州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具体工作。
(十六)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 强化制定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五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安全、保密、财务管理、信访、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督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经济体制改革和法规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做好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建议相关工作;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协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机关“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
(三)政策研究和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自治州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自治州发展规划;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自治州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州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自治州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编制实施跨区域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测自治州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自治州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自治州经济安全、资源安全、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自治州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州经济、资源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监测分析自治州经济运行态势及价格波动,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申报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负责安排自治州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五)利用外资和高技术产业处。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规划有关工作;承担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协调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组织拟订推进自治州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议;提出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落实国家、自治区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州发展规划;提出涉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建议;推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自治州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自治州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日常事务。协调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资金融通领域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政策建议,推进落实自治州参与“一带一路”双边多边合作;指导边境贸易能力建设。协调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贸易畅通和设施联通领域相关工作;拟订并推进实施自治州对外开放规划。协调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政策沟通和人文交流领域相关工作;协调与相关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国际组织合作有关事宜,参与国家重要经济对话和重大经济外交活动;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等相关工作;研究提出与周边及沿线国家合作政策建议。
(六)地区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处。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开发整治、土地利用和保护政策;协调衔接地区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推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限规划等相关工作;协调区域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州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自治州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自治州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自治州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节能方面具体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提出农村经济、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含畜牧、水产)、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生态等行业及有关基础设施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安排相关项目和投资。
(八)基础产业和能源科技装备处。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及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自治州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交通运输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统筹自治州通用航空发展规划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及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实施自治州能源科技装备、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按权限审核自治州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能源行业标准实施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参与自治州能源行业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负责自治州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自治州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项目建设和社会投融资管理处。提出自治州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审核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等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自治州招投标工作;指导自治州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自治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研究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价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要工程等评估督导工作,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十一)价格服务管理处。组织起草价格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自治州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改革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州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水资源价格政策;制定、调整自治州管理的水资源价格,指导各县市水资源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修订自治州定价目录建议;开展价格认定和价格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能源价格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推进自治州能源价格改革;组织拟订自治州管理的能源价格管理政策建议,制定相关措施;按权限对能源价格进行管理;指导各县市能源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城市供热等领域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相关价格政策和措施;对授权各地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行为;负责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自治州和自治区、国家授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部分公用事业价格和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及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办法;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减负等工作;组织自治州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按规定承担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组织拟订自治州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办法、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县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承担降低企业成本工作。
(十二)能源监督管理处。承担自治州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自治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统筹做好煤炭、电力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实施自治州能源对外开放发展规划、计划、政策;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能源建设;协调推进能源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进“疆煤外运”、“电力援疆”等工作;协调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统筹自治州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协调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
(十三)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分析自治州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自治州企业债券初审和监管工作;协调推进自治州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四)能源发展处。负责能源综合业务工作;组织协调能源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转;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能源政务公开、督查工作;承担能源文件资料管理;组织起草能源综合性文件、重要材料;统筹协调自治州能源重大项目及创新型项目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州能源发展中长期战略和政策建议;起草自治州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能源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能源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指导能源体制改革试点;统筹协调能源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实施自治州煤炭、煤层气的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组织审核上报或审批自治州煤炭资源开发矿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核自治州煤炭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治州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产能公告登记等有关工作;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拟订实施自治州电力、电网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按权限审核自治州电力、电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治州电力体制改革;统筹开展自治州电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协调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指导电力生产调度和供应使用;组织实施发电、供电计划以及电力市场交易;开展自治州电力需求侧管理和保障重点用电工作;承担供电营业区管理;组织执行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实施自治州石油(包括油砂、页岩油等非常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炼油、管道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按权限审核自治州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炼油、储备、管道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治州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实施自治州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准入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协调自治州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按权限审核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自治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清洁能源取暖、农村电网建设等工作。
(十五)援疆工作处。在自治州对口援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自治州对口援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配合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编制对口援疆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自治州援疆项目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援疆综合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与江苏省对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州直相关部门以及州直各县市联络沟通;做好援疆绩效综合考评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1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18日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伊州党办[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