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证的
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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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行为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