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4000204XK00100 | 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伊犁州教育局职成处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州教育局 | 1.受理阶段: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审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变更备案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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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4000204XK00200 | 教师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社会公民 | 伊犁州教育局人事处 | 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 | 5070 | 《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我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包括:报名费10元(留报名考试点)。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人。 | 保留 | 伊犁州教育局 | 1.申请阶段:由本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进行网上报名。 2.审核阶段:由本人进行现场确认,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对提交证明或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3.决定阶段: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定决定,并将认定决定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通过的; 3.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 4.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认定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认定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认定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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