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育局:
现将《伊犁州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内地院校来伊顶岗实习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
2018年5月8日
伊犁州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伊犁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州直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招的来、留得住,做到环境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让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更好的服务伊犁、扎根伊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实行3年服务期制度,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入编。
第二条 3年服务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在工资、津贴、晋级、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参加培训等方面与当地正式在编教师同城同待遇。享受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社会保障待遇;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的可享受基层补贴;在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还可享受班主任津贴。
第三条 3年服务期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车票)。
第四条 3年服务期内由所在学校提供免费食宿(伊宁市、奎屯市可酌情考虑解决)。
第五条 鼓励父母来伊探亲。3年服务期内由所在学校报销一次父母来伊探亲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车票)。
第六条 上岗两年内不参与和承担与教育教学业务无关的工作;3年服务期内允许报考在职研究生;服务期满后允许正常调动。
第七条 所在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活及专业成长。
第八条 所在县市教育局、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青年联谊会、交友会等活动,关心个人生活,丰富业余生活。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内地籍新聘特岗教师。新疆籍特岗教师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政策和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地院校来伊顶岗实习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伊犁州教育事业发展,有效推动内地院校“实习基地”向“就业基地”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伊犁州教育局与内地院校协商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大学生来伊顶岗实习工作。
第二条 伊犁州直各县市、学校负责接待学生的教育实习,并将这一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三条 顶岗实习生所在学校负责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并选派优秀教师为实习生指导教师,进行示范授课,介绍班主任工作经验,指导实习生的教育实习工作。
第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不参与教学无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顶岗实习所在学校为实习学生提供免费食宿(如学校有食堂,在学校食堂免费就餐,学校没餐厅的,免费提供炊具和米、面、油等食材或指定定点餐厅免费就餐);补助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 1000元/月(按照实际实习时间按月发放),报销一次实习期间从出发地到伊宁的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为学生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承担不了的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根据专业需求,将实习学生安排到县直学校、县城周边学校或交通便利的乡镇中心学校,每校安排实习生不少于2人。
第七条 为院校派出的指导教师提供免费食宿。
第八条 顶岗实习时间根据州教育局与院校协商确定,原则上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
第九条 伊犁州教育局每年针对内地院校来伊顶岗实习大学生举办特岗教师专场招聘会。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可不通过笔试、面试优先选择实习所在县市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内地院校统一组织来伊顶岗实习大学生。
第十一条 疆内顶岗实习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政策和有关待遇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由伊犁州教育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