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江苏援疆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7〕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援疆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9〕3号)精神,全面落实“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专项计划中,由江苏省选派到伊犁州连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为期一年半的教师。
第三条支教教师来源主要是江苏省各中小学和职业院校。伊犁州党委、人民政府、江苏省对口支援新疆伊犁州前方指挥部(含前方工作组)和州、各相关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支教工作中有关问题以及对本县(市)的支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一月一次与支教教师的联系,每学期至少与受援学校联系两次,全面掌握支教教师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工作表现等情况。
受援学校负责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安排等工作。县市援疆工作组与江苏派出学校保持联系,共同落实好支教教师的各项待遇,帮助解决支教教师个人实际困难。
援疆教师需按程序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学校,参加所在学校的党组织活动。
第五条支教教师与派出学校工作全部脱钩,要到受援学校全职工作。工作期限为一年半。
第六条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按照学校规定负责考勤。支教教师不参与受援学校的值班、结亲和驻村等维稳工作。学校应尽量保障支教教师专注教育教学,减少安排各种与教育教学关联度不高的事务。支教教师要自觉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援疆支教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请假等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不得随意调课或擅离工作岗位。寒暑假原则上与受援学校教师同步进行,不得无故提前返回。支教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在支教岗位工作的,由本人分别向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提出申请,经伊犁州教育局批准后,可终止支教,按批准日期纳入原派出学校,不再继续享受有关支教待遇。
支教教师请假3天以内,由受援学校校长批准并报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支教教师请假4-7天以内,经受援学校校长同意,由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支教教师请假7天以上,经受援学校校长和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州教育局批准。支教期间累计病、事假30个工作日以上,终止支教资格。请假手续由请假人本人办理。特殊或紧急情况,经请示领队,按审批权限征得学校及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事后二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外出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或因故需变更去向的,需及时向领队报告,按审批权限征得学校及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延假或变更去向。假期结束返回后,应在24小时内凭《请假审批表》销假,向领队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严肃处理。
每学期结束后,由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支教教师出勤情况报送州教育局。
第七条援疆支教教师的教育培训纳入伊犁州教育系统干部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受援单位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怀援疆支教教师,加强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援疆支教教师应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有计划进行自学,做好读书笔记,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援疆支教教师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援疆支教教师学习研讨,为圆满完成援疆支教任务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八条支教教师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支教教师在伊犁州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工资由原工作单位发放,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条支教教师享受伊犁州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所需经费由受援地承担。
第十一条支教教师在伊犁州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支教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援疆支教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并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出的援疆支教教师,期满后可以在伊犁州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支教教师应做到政治素质好、师德修养高、业务能力强。坚决执行“四严禁八不准”,即严禁发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严禁有违反职业道德师德师风行为,严禁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或逾期不归,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者旅游等活动;不准有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言行,不准传播未经官方发布的敏感消息,不准上网传播未经审核的援疆情况,不准有参与赌博不自爱等不良行为,不准酗酒失态及违规公务接待饮酒,不准出入与身份不相符的娱乐场所,不准在伊犁州管辖区域私自驾驶机动车辆,不准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支教教师应全职投入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完成好受援学校的日常教学教研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业务学习、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主动承担说课、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工作任务,帮助受援学校教师更新教学理念,共同研讨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配合受援学校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密切联系受援学校与派出学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校交流互动,努力改善受援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 以受援县(市)为单位,建立援疆教师自主管理委员会,设领队、副领队各一名,学校召集人、委员若干,建立教师公寓值班制度。相关岗位职责如下:
领队(自管会主任)负责自管会全盘工作;副领队(自管会副主任)协助自管会主任做好各项工作,领队不在伊犁州期间主持自管会工作。讨论、决定援疆教师自管会重大事项,制定各项工作计划以及布置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和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帮助、检查、督促自管会各学校召集人及委员开展工作,协助各部门关系。带头做好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向伊犁州教育局请示汇报援疆教师重大事项。
学校召集人负责管理好本校援疆支教教师,做好上传下达,负责援疆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和思想工作。及时向领队请示汇报本学校援疆支教教师重大事项。负责协调学校援疆教师的往返交通工具等日常安排。
学习委员负责做好每学期的学习计划总结及月报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特点,发挥援疆教师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的积极作用。围绕各受援学校工作,组织援疆教师为学校的发展提建议和意见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竞赛活动。及时向援疆领队请示汇报援疆教师学习、思想、工作等重大事项。每周向伊犁州教育局上报有质量的学习和活动报道1篇。
生活委员负责贯彻江苏援疆教师管理部门在生活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意见和措施。负责援疆教师公寓楼的生活和活动设施的维修、抢修联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楼层卫生。加强对食堂秩序的监督和上报。对公寓内发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制止、记录,并上报。监督清洁人员每周检查,帮助联系解决就医、用膳、生活用品问题。及时向援疆领队请示汇报援疆教师生活事项。
女工委员负责掌握女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积极帮助女教师解决实际困难,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保护工作。参加计划生育工作,对女教工进行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以及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保护妇女的政策,维护援疆女教师的合法权益。组织落实适合女教师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及时向援疆领队请示汇报援疆女教师重大事项。
文体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开展适合援疆支教教师特点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做到每学期组织一场全体援疆支教教师参加的比赛。负责通过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做好援疆支教教师在“传帮带”方面的典型事迹、先进做法、优秀经验和进展成效的宣传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每季度援疆支教教师大事记、宣传资料素材汇总。及时向援疆领队请示汇报援疆支教教师文体宣传活动重大事项。
值班人员负责树立工作安全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责任意识。按时查寝,督促援疆支教教师按时起床、就寝,组织搞好室内卫生、治安、消防工作。对夜不归寝、超过晚间时间进出的人员,要及时上报领队及生活委员。协助领队、副领队、学校召集人、各委员抓好治安工作,对发生在教师公寓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主动热情地为有需要帮助的援疆支教教师送温暖,尽可能地满足教师在公寓内的合理需求。及时向援疆领队请示汇报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支教教师考核。支教教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支教考核由受援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受援学校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援疆支教教师工作情况,并对援疆支教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支教教师考核等次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标准由各受援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考核结果作为援疆教师评优选先、职称评定、提拔选用的重要依据。支教教师与受援单位干部职工一同进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受援学校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教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支教教师,支教经历视为无效。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支教教师其支教考核按“不合格”进行处理。终止支教工作的教师不参加受援学校考核评定。
受援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放假前将支教教师的考核等次报送伊犁州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和江苏援伊前指备案,并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伊犁州教育局和江苏援伊前指根据援疆支教教师的工作实绩,评选出优秀援疆支教教师予以表彰。期满考核情况作为返回后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对于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助伊犁州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支教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终止支教工作的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等级。因公、因病等原因按合格对待,因工作态度等原因按基本合格对待,并酌情根据支教时间计算补助。
第十七条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支教教师每学期撰写一次工作情况报告。江苏前指、州教育局对支教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通过召开支教教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支教教师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支教教师思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伊犁州党委和江苏省教育厅。州教育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州通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伊犁州教育局负责解释。根据中组部计划安排的教育人才“组团式”援疆教师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援疆支教教师请假审批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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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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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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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及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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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月 日离开, 月 日返回,共计 天 (含往返途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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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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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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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局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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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审批表由本人亲笔填写; 2.外出返回工作地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学校报告,并在24小时内凭《请假审批表》销假 |
附件:
江苏援疆支教教师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援疆支教教师队伍建设,发挥援疆支教教师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促进伊犁州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为了确保援疆支教教师在受援地支教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援疆支教教师人身安全的管理制度,根据江苏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党委及当地有关规定,特签订支教期间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书的主体是援疆支教教师本人。援疆支教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诺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承诺自觉维护网络安全,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援疆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应自觉约束自己,严格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团结互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支教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尊重支教单位的领导、职工,不做有损于江苏支教教师形象的事情。
三、支教期间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严谨治学,认真完成支教学校安排的相关教研工作。援疆支教教师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本校教育教学和教研水平。积极参加支教学校开展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教科研等活动,党员教师积极参加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尽职尽责,教书育人,不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作息制度。
四、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严禁私自租车、驾车外出旅游;严禁在支教期间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参与赌博等;严禁出入不健康的网吧、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游戏厅、赌博场所;严禁滥交朋友、不自爱、不自尊、不注意自己形象,有损江苏支教教师形象和荣誉等。如发生特殊情况,应立即向负责领导汇报情况,防止事态扩散化。
五、自觉尊重本地民族风俗习惯,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搞好民族团结。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明确责任,消除隐患,确保个人在工作、生活中的人身安全,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活动正常进行,维护校园治安稳定。
六、援疆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支教工作顺利完成。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全体援疆支教教师应遵照执行。
责任领导(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