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民政局、伊犁州财政局联合下发《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精神,依据《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5﹞62号),加快推进伊犁州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伊犁州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结合伊犁州直实际,现制定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等项目。
二、服务对象
伊犁州直常住户籍或实际居住在伊犁州直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重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三、服务标准
(一)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二)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2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三)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且仅限用于居家和社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发放和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不得支付医疗费用。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实施后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享受除待遇外的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先市后县,先城镇后农村的方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范围。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年度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及老年群体服务需求等因素, 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规模、标准,适时调整、补充、完善服务目录。
四、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总计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 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与从事购买服务相配套的信息化运营平台;
3.在各县(市)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不 良信用记录。
五、经费来源
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县(市)纳入财政预算。
六、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同时,积极鼓励支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制。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 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七、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经社区(村)调查评估、街道(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委托亲属、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二代残疾证等)。
2.审核: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乡镇)从批准的次月起服务对象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并建立信息台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街道(乡镇)书面告知本人。
4.结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消费额度按每月(季度)集中向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兑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手续。养老服务补贴限定当月使用,不得滚存使用。
八、动态调整
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须复核上报,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服务对象,亡故或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核实后次月停止享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县(市)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应建立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数据库,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等途径,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核查,根据服务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九、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要公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申报程序、服务对象和服务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评估制度,由民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誉及其他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各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审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县(市)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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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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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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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餐服务:上门为老人做饭、送餐等,开办社区养老服务餐厅、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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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两名以上服务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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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洁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打扫室内外卫生;入户理发、上门照料、缝补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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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助行服务:陪同能够自理的老人聊天、散步、就医、走亲访友、户外活动、洗澡、银行取款、购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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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服务: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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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办服务:应按照老人的要求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帮助老年人代购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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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护理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 衣服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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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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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就诊、住院陪护、购药送药、足疗(仪器)、社区卫生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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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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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指导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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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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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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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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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慰藉服务:根据老人实际情况提供上门聊天、读书看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舒缓老人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同方式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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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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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等免费公益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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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和需求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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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辖内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对老年人服务需求进行抽样调查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导向,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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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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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托第三方培训机构,组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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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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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装维修服务: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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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燃气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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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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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家政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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