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各县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修改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删去原第七十八条内容。为认真做好新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新民办﹝2019﹞1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州直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许可的,要及时终止许可,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州直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州直民政部门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州直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要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四、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
州直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州直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州直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可及时向伊犁州民政局报告,以便尽快研究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