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及职能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
(二)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扶贫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就业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工作;实施就业统计监测制度。
(三)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自治州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工作;承办事业单位有关人才(不含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引进、管理、服务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四)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评价政策;拟订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承担“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贯彻实施自治区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贯彻实施自治区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七)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县市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依法配合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的查处;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自治州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编制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策略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八)工资福利处。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加强工资分配管理;执行统一发放工资政策;落实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等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处。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贯彻执行失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协同基金监督机构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督导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政策;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十)调解仲裁管理和政策法规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跨地区、有影响力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证件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调解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