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实地核查);
4、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制作决定文件(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6、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四、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目前已审批四户企业)
1.关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伊州人社函〔2020〕11号)
2.关于新疆马利食品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伊州人社函〔2020〕26号)
3.关于新疆乌苏啤酒(伊宁)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伊州人社函〔2020〕28号)
4.关于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伊州人社函〔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