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相关项目用地预审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坚持内部会审制度。会审采取先流转审核,再集中会审的办法。
第四条 审查建设用地的依据为: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有关资料;
(四)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五)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六)国家和自治区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各处室根据所属职能,应按照如下内容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法规和执法处
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审查: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用地行为及地(州、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查处整改到位。是否存在信访问题。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承办:负责报件的初审、流转、上会、报批及相关工作;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报批资料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类资料总面积和分面积是否完全闭合。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依据、选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批次用地合规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
用地规划、计划情况审查:落实预审意见情况、按安排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是否合规
土地利用与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执行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用地标准是否合规;有偿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审查:涉及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社会保障、征地程序等是否合规。
(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处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审查单独选址项目和批次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占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补划、补充是否落实,耕地开垦费是否足额缴纳等。
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踏勘论证: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对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线性工程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或者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组织对项目用地进行初步踏勘,项目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向自治区申请实地踏勘。
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审核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区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
权属、地类和面积审查:用地类别、权属是否清楚
勘测定界审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拟定的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是否合法、可行。
(五)地质勘查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审查:对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审查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及叠合图有效性;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或建设单位是否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覆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审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出具做好压覆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审查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用地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六条 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将报件报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对报件登记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初审不通过的办理退返并下达补正通知单。
(二)已通过初审,并受理的项目,经主管领导同意,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处室流转。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法规和执法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处审查;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由法规和执法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处、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处、地质勘查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审查。
(三)会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汇总会审意见。会审处室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办理意见。
(四)会审处室审查后需补充完善材料的,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将报件退返至相关县市自然资源局,并下达退返通知单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项目退件处理。
(五)参加审查的会审处室全部同意提交上会的,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拟定上会议题提交会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六)集中会审通过的报件,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在3个工作内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七)需报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 建设用地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的;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没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或没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的;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用地涉及局部修改规划,而没有依法批准的;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需占用林地没有占用林地批准文件的。
(二)征用土地、农地转用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三)建设用地报件主要材料不全的或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明显错误的,或建设用地报件材料明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五)建设用地申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六)涉及规划局部修改,其局部修改方案尚未依法批准的;
(七)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图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有关资料中地类、面积、权属不一致的;
(八)不符合单独选址要求仍按照单独选址方式申请审批的。
(九)其他按规定不能受理的。
第八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参加会审的处室中有一个单位明确提出需补充完善材料或完善程序的,该宗建设用地不能提交集中会审。因特殊情况确需边审边补充完善材料的,经局领导决定,可以提交集中会审。
第九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集中会审由局领导主持,各会审处室负责人参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介绍建设用地报批审查情况,会审处室分别发表意见,局领导根据会审处室意见决定对每一宗建设用地报件是否通过会审,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集中会审提出需要补充完善材料才能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待补充完善材料并经有关处室签署意见后,再行办理上报手续。
建设用地报件经集中会审决定不能报批的,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将该报件退回报送材料的县市自然资源局,说明不能报批的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报件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空间用途管制处汇总各会审处室补充完善意见,集中下达补正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在单独要求申请用地单位补充任何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会审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涉密工程等项目的急需用地,经局领导决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在各审查处室审核通过后可先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行文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将使用“绿色通道”项目办理详情在会审会或局长办公会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