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审批制度
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一、审批受理权限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控矿权采矿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57号文件采矿权审批权限里地州市级别非金属矿产类别进行受理。
二、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三、受理、审查审批
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一致,科学合理;
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5、矿山企业所在县(市)自然资源局是否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6、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有无重叠;
7、查询划定矿区范围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
8、审查划定矿区范围是否与邻矿存在纠纷,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核实后需在调查意见中说明。
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需填写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审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进行会审。
五、准予登记的,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进行公告十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领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