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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州环罚字〔2023〕33号)

  • 索引号:

    010333239/2024-00125

  •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2023-10-20 10:54

  • 主题词:

  • 发布机构:

  • 文号:

伊州环罚字〔202333

昭苏县洪海砂石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6MA77WB1U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龙

身份证号码:6541***0514

地址:新疆伊犁州昭苏县洪纳海河西侧,看守所东侧

202361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2023年6月13日、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6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用于证实违法事实;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3.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关于对昭苏县洪海砂石料厂生产组长一职任命通知》(【2023】05号)文件,用于证实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是由合法授权的。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洪纳海乡砂石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昭环批字〔2021〕8号),用于证实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情况;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原项目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6.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9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州环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运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叁佰元整(403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零叁佰元整(40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昭苏县财政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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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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