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水利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自治州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地方性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州和跨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市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指导对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水质监测公报。指导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跨县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遗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县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助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指导水利外资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自治州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自治州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
(二)规划计划处。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权限内审核批准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提出水利建设资金、前期费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提出中央、自治区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三)水政水资源处(自治州全面推进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水利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兵团、中央驻伊单位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水资源费征收及监督使用;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水文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有关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配合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协助开展水利外事工作;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流、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自治州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自治州全面推进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水利水电建设运行与管理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河流干堤、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承担跨县市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跨县市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电气化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牧区水利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五)水土保持处。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协助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
(六)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拟定水利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系统业务培训工作,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联系电话:0999-8096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