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典型案件警示作用,提升伊犁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伊犁州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2023年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案(案件承办单位: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
2.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案(案件承办单位: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
3.刘某某损毁水工程设施案(案件承办单位:巩留县水利局)
4.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案件承办单位:奎屯市农业农村局)
5.××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案(案件承办单位: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案例一: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王某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喀什河孟克特河桥上游河道内违法采砂,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并且对河道造成损坏,当日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砂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情况】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于5月12日进行了立案查办。5月12日县农业农村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开展现场勘察,经过测算王某某擅自采挖砂石料约200方,并在河堤边缘形成一个长约10米、宽约20米、深约1米的沙坑。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于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将其私自采挖的砂石原地回填,并对其采挖产生的砂坑进行恢复。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王某某未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申辩和陈述,期满后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于2023年5月25日履行了6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将其私自采挖的砂石原地回填,对其采挖产生的沙坑进行恢复,5月30日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处罚如下:
(1)恢复河道原状;
(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二: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陈某某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孟克特河(下游段)河道内非法采砂并销售,且对河道造成损坏。当日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砂开展调查。
【调查处理情况】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4月24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开展现场勘查。经过测算陈某某擅自采挖砂石料约800方,并在河堤边缘形成一个长约40米、宽约20米、深约1米的沙坑。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私自采挖的砂石原地回填,并对其采挖产生的沙坑周边进行恢复。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拟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陈某某自愿放弃听证,在规定时间内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事先告知时限期满后,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某于2023年5月31日履行了上交违法所得12000元,交纳罚款3000元,并按要求完成其私自采挖的砂石原地回填和恢复其采挖产生的沙坑周边的行政处罚决定,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6月7日依法结案。
【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水行政处罚。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处罚如下:
(1)恢复河道原状;
(2)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案例三:刘某某损毁水工程设施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3日巩留县水利局接水管员举报,反映塔斯托别乡伊力格代村灌溉渠道被人破坏,在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伊力格代村下伊力格代,刘某某承建国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20kV恰青二线(巩青线)杆塔改造项目杆塔067号基改,在杆塔基础开挖工程中损毁东二支十斗五分斗灌溉渠道,当日巩留县水利局对当事人刘某某涉嫌损毁水工程设施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情况】
巩留县水利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于7月13日进行了立案查办。7月13日县水利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开展现场勘察,经过测算刘某某损毁东二支十斗五分斗灌溉渠道22米,影响1580亩农田灌溉。巩留县水利局于7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2023年7月15日前按照水利局技术部门提供的塔斯托别乡伊力格代牧业村斗渠损毁维修方案完成混凝土浇筑,7月17日上午14时前通水运行。
巩留县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刘某某未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申辩、陈述和听证,期满后巩留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刘某某于2023年7月27日履行了3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完成渠道维修,7月28日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巩留县水利局对刘某某处罚如下:
(1)完成渠道修复;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四: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8日,奎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到现场核查发现,刘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正在实施凿井活动,此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当日奎屯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刘某某涉嫌擅自非法凿井进行调查。
【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3月28日奎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当事人刘某某对其在自家承包地内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奎屯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回填并恢复原状。
奎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刘某某未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申辩,陈述和听证,期满后奎屯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刘某某于2023年4月11日履行了2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填埋机井,4月12日结案。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
奎屯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至19日,水利部珠江委检查组对在建期间的××项目安全生产巡查,发现该项目围堰和高边坡工程未编制围堰和高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于7月25日下发《珠江委关于反馈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的函》。2023年10月7日,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下发水利部司局转办函《水利部监督司关于移交2023年第一批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发现有关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监督安函[2023]73号),要求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伊宁市水政监察大队赴现场对违法线索开展了调查,经查该公司承建的××项目围堰和高边坡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编号SJ-J00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处理情况】
伊宁市水政监察大队对该项目施工单位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清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0月11日,经调查组集体研究,一致建议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顶格罚款。10月12日,伊宁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处以该项目施工单位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下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18日,该项目施工单位缴纳罚款至指定非税账户,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对××公司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