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施旅游兴疆战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和旅游+”。落实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指导区域内独特旅游品牌和演艺项目开发,构建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州性、跨县市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全州性、跨县市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三)统筹指导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挖掘、科技研究文物鉴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规范社会文物流通、经销和拍卖活动。
(十四)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