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390号
办公时间: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99-8390211
机构负责人:薛明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法规,起草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州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州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监督实施权限内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配合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及中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指导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置;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权限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政策法规宣传、信息发布、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县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配合做好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制定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科技与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七)承担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贯彻执行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自治州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州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简政放权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检查、检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推进审批备案事项清单化、电子化,简化优化行政许可、备案的相关程序、流程,提高效率,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二十)与自治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自治州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州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以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三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自治州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5.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海关与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海关与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检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关通报,由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