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发力,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儿童用品质量违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县某拌面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4月26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拌面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2023年4月23日伊宁县某镇中学七年级的6名未成年人学生在该拌面馆就餐,共消费54元,其中4名未成年学生在拌面馆购买并饮用啤酒1瓶,就餐期间1名未成年学生在伊宁县某便利店(已另案处理)购买4瓶(250ml/瓶)白酒在该拌面馆共同饮用,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案
2023年4月26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伊宁县某拌面馆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时发现,伊宁县某便利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2023年4月23日,伊宁县某便利店向伊宁县某镇中学七年级未成年学生艾某销售白酒4瓶(250ml/瓶),共计20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市某平价超市销售“三无”产品案
2023年6月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周边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平价超市货架上放置的“假水”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规格、无所含成分且最小包装上无警示标语。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水”17瓶,罚没款4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巩留县某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在某乐便利店货架上发现酸奶、方便面等12种50件预包装食品超过食用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进货及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贮存查验和定期检查制度,导致上述食品超过食用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市某商店销售以不合格奶茶杯冒充合格奶茶杯案
2023年4月19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奎屯市某商店销售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奶茶杯)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奶茶杯)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奶茶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城县某儿童亲子游乐场涉嫌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4月23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儿童亲子游乐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使用的300张会员卡上明示相关权利、责任,其中第6条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的会员卡,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苏县某武男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23年3月21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昭苏县某武男装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标有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NIKE的运动鞋,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许可相关证明材料。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所涉产品非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运动鞋13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