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市刊代里齐糖果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8H****
住所(住址):伊犁州伊宁市新华东路****
经营者:**·吾甫尔
身份证件号码:654101197611****
2023年4月19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伊宁市新华东路****的伊宁市刊代里齐糖果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加工厂杂物间内发现3箱标注“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规格500Gx10瓶,配料表:柠檬黄69.9%、日落黄0.1%、食用盐30%。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0日,生产批号:30121122201,保质期:五年,产地:天津市静海区,生产商:天津多福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复配食品着色剂。在该加工厂成品库房内摆放有标签标注“合格证、产品名称:冰糖、配料:白砂糖、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04006、净含量:5公斤、执行标准GB/T35887-2018、生产许可证编号:SC92654002MA778****、生产商:伊宁市刊***糖果制造厂、生产地址:伊宁市新华东路****”等字样的黄冰糖262箱;标签标注“合格证、产品名称:冰糖、配料:白砂糖、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04019、净含量:5公斤、执行标准GB/T35887-2018、生产许可证编号:SC92654002MA778****、生产商:伊宁市刊***糖果制造厂、生产地址:伊宁市新华东路***”等字样的黄冰糖95箱。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个生产日期的黄冰糖及食品添加剂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并对上述2个生产日期黄冰糖成品产品进行抽样,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上产日期黄冰糖产品的铅、总砷、柠檬黄、日落黄项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004006黄冰糖样品的柠檬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初检0.0094g/kg、复检0.0088g/kg;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004019黄冰糖样品的柠檬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初检0.0092g/kg、复检0.0092g/kg。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以牟利为目的,为提高冰糖色泽,增加产品销量,向生产的黄冰糖中添加柠檬黄,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冰糖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实,上述两个生产日期的黄冰糖产品共生产357箱,每箱净含量5公斤,共计1785公斤,每公斤销售价9元,产品未销售,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6065元,无违法所得。至此已查明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冰糖的事实,于2023年5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罚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冰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黄冰糖和柠檬黄食品添加剂,并给予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上述2个生产日期黄冰糖产品检验报告柠檬黄检验结果数值低,涉案黄冰糖产品未销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黄冰糖,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4月6日的黄冰糖262箱、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4月19日的黄冰糖95箱;
2、没收“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色)、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0日、规格500g×10瓶”的复配食品着色剂3箱;
3、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4819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