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迪力木拉提·xxx
住所:伊宁市新华西路x巷x号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5240119XXXXXXXXX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当事人迪力木拉提·xxx做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5月,当事人在伊宁市新华西路9巷10号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橄榄油,具体销售情况如下:1、品牌为PANTHEON进口橄榄油,净含量5升,有效期:2027年1月11日,外包装为蓝色铁皮桶装,外包装标注为外语字体,外包装标注橄榄树画面,进货价80元/桶,进货数量69件276桶,销售价格90元/桶,销售数量4桶,库存数量68件272桶;销售金额360元,货值24840元,获利40元;2、品牌为STELLAVITTORIA进口橄榄油,净含量5升,有效期:2026年5月11日,外包装为黄色铁皮桶装,外包装标注为外语字体,外包装标注橄榄树画面,进货价80元/桶,进货数量28件112桶,销售价格95元/桶,销售数量1桶,库存数量27件111桶,销售金额95元,货值10640元,获利15元,合计货值35480元,获利5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迪力木拉提·xxx和当事人销售员迪丽努尔·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进口橄榄油无中文标签的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在于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橄榄油进货价、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的事实;
4、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经营场所银行收款二维码、银行二维码收款记录、经营场所货架上涉案橄榄油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产品的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进口橄榄油,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产品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提取在当事人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进口橄榄油供货商帕尔哈提·xxx在中哈自由贸易区内提供并从国外进口产品的事实;
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州市监处告字[2024]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问题,主动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向我局主动提供违规销售无中文标签产品经营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市监规[2022]1号)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元(伍拾伍元);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品牌为PANTHEON进口橄榄油(5升/桶)68件272桶;2、品牌为STELLAVITTORIA进口橄榄油(5升/桶)27件+3桶(111桶);
三、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5480元(叁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