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XX(志军五金机电)
身份证件号码:4326211975XXXXXXXX
根据线索举报,2024年4月15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唐XX的XX五金机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106-2型、2106-5型和2106裸机“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为侵犯“大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所售2106-2型“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73台,销售价360元/台;2106-5型“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34台,销售价340元/台;2106裸机“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8台,销售价100元/台,违法经营额共计40640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106-2型73台;2106-5型34台;2106裸机28台;
2、处100000元整罚款(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