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599160****
住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客管处新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赵*杰
身份证件号码:654101********4018
2024年3月8日本局根据伊市市监案移(2024)*号《案件移送函》及伊宁市检刑不诉(2024)*号《不起诉决定书》、伊宁市检刑行意(2024)*号《检察意见书》、天西食药环公(知)诉字(2023)*号《起诉意见书》等部分材料,于2024年3月15日在伊宁市人民检察院调取当事人赵*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
2024年4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安部门于2022年6月5日扣押当事人租赁伊宁市新发地市场*库房中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如下:
(一)产品标签标注:伊**德、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净含量:5L(1.8L)、产品名称:浓香菜籽油、配料:菜籽油、质量等级:三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53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有21瓶,[备注:(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2号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②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有21瓶,[备注:(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6号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③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0”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有8瓶,[备注:(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7号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上述3个批次涉案食用植物油在刑事案卷材料中,已认定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对被扣押的上述3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样本量合计3瓶(因检验需要已破损)。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3个批次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53瓶。
④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20”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⑤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4.13”规格1.8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⑥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5.7”规格1.8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有9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2瓶。
(二)产品标签标注:伊**德、昭苏清香菜籽油、净含量:5L、产品名称:清香菜籽油、配料:菜籽油、质量等级:三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53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24”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4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②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③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1”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8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1瓶。
④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2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5瓶。
⑤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4”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7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2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0瓶。
⑥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0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3瓶。
⑦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7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4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0瓶。
⑧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2”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69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3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72瓶。
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48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84瓶。
⑩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2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⑪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6.2”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三)产品标签标注:伊**德、伊犁葵花籽油、净含量:5L、产品名称:葵花籽油、配料:葵花籽油、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046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2.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4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4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7瓶。
②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1.30”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③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7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0瓶。
④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5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8瓶。
⑤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⑥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4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⑦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1.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⑧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2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2.2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⑩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13”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四)产品标签标注:伊**德、昭苏醇香菜籽油、净含量:5L(1.8L)、产品名称:醇香菜籽油、配料:菜籽油、质量等级:三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53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2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5瓶。
②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6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9瓶。
③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8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3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1瓶。
④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9”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34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37瓶。
⑤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1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254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2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57瓶。
⑥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1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2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⑦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20”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⑧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14”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⑩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3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⑪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1.2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7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⑫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2.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⑬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10”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⑭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19”规格1.8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2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五)产品标签标注:伊**德、昭苏一级菜籽油、净含量:5L、产品名称:一级菜籽油、配料:菜籽油、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53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2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92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8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95瓶。
②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7”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7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2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0瓶。
③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1.1”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④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8”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4瓶。
⑤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59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62瓶。
⑥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2”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98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5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01瓶。
⑦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9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⑧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5.5”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3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⑨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8.3”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六)产品标签标注:伊**德、伊犁醇香葵花籽油、净含量:5L、产品名称:醇香葵花籽油、配料:葵花籽油、质量等级:二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046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1.11.26”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七)产品标签标注:伊**德、伊犁醇香葵花籽油、净含量:1.8L、产品名称:醇香葵花籽油、配料:葵花籽油、质量等级:三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0464、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3.4”规格1.8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无库存,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0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3瓶。
(八)产品标签标注:伊**德、玉米胚芽油、净含量:5L、产品名称:玉米胚芽油、配料:玉米油、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工艺:压榨、原料产地:中国新疆、产品执行标准号:GB/T191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身所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540021****、生产商: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铝厂路*号等字样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情况分别为:
①瓶身标注生产日期“2022.4.19”规格5L/瓶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存17瓶,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已将该批次3瓶食用植物油用于抽样检验(其中,检验样品1瓶,备样2瓶)。经检验,编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1号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油脂定性试验和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标准要求。故公安部门刑事案卷材料和检察院审查材料中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20瓶。
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认定当事人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共计1748瓶,其中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产品,87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1608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均检出棉籽油成分)。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被扣押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库房现场核查数量共计1595瓶,其中1506瓶为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39瓶为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50瓶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在侦办阶段公安部门已对上述已扣押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作为检验样品使用并已破损,100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为公安部门抽取备样,现在公安部门库房留存。
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在2024年3月8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对上述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现场核查数量、公安部门抽样检验及留样数量以及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认定的违法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货值金额无异议。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标签内容不相符、未经许可生产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向本局再次确认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4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标签内容不相符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共计1695瓶,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100276元,违法所得14120.4元已被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6日依法没收并已上缴国库。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涉案食用植物油的产品数量共计53瓶,产品货值金额5146.92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①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的标注生产日期“2021.4.13”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5.7”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1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24”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5”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1”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为3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5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4”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10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7”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7”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0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2”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7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5”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8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6.2”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8”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10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18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26”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2.27”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13”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6”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9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9”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137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7”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57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18”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20”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14”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10”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19”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26”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95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7”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20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8”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6”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16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10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5”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8.3”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19”伊**德牌玉米胚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20瓶。上述34个批次共1608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均检出棉籽油成分),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95129.28元(1608瓶×59.16元/瓶)。
②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2022.3.20”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4.25”伊**德牌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2.28”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27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1.30”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2.8”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1.21”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1.28”伊**德牌伊犁葵花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6”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15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7”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5”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1.25”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2.8”伊**德牌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1.1”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4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1.15”伊**德牌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1.11.26”伊**德牌伊犁醇香葵花籽油(二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3.4”伊**德牌伊犁醇香葵花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3瓶。上述16个批次87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构成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146.92元(87瓶×59.16元/瓶)。
③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灌装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2022.4.28”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28”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22瓶、标注生产日期“2022.5.10”伊**德牌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涉案产品数量9瓶。上述3个批次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但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233元(53瓶×61元/瓶),上述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赵*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6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1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4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5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9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2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1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4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3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7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0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9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0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5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1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6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3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9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20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2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0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9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2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2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5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6号、(2022)伊检测院SP字第2315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3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1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1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34个批次1608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油脂定性试验项目和脂肪酸组成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均检出棉籽油成分),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涉案食用植物油的事实。
3.(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7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4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5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7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4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5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7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9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33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7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68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6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59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26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70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16个批次87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脂肪酸组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事实。
4.(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2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6号、(2023)伊检测院SP字第0847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的3个批次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事实。
5.2024年4月17日检查现场对公安部门扣押当事人涉案植物油产品库房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1页,现场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由我局执法人员、公安部门办案民警、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三方共同确认的“2022年6月5日当事人赵*杰在伊宁市新发地市场*库房中被公安部门扣押涉案伊**德牌食用植物油产品明细统计表”1份5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页8张,现场提取的10份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标签,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未经许可生产食用植物油的数量、规格、批次等事实。
6.伊宁市检刑不诉(2024)*号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2页,伊宁市检刑行意(2024)*号检察意见书复印件1份2页,天西食药环公(知)诉字(2023)*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1份3页,伊宁市人民检察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金额的事实,以及涉案53瓶未经许可灌装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未销售的事实。
7.天西食药环公(知)扣字(2022)*号扣押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总数量的事实。
8.天西食药环公(知)鉴通字(202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天西食药环公(知)鉴通字(202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已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检验结论的事实。
9.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2022年6月5日制作的“提取笔录”复印件1份2页、“存货销售汇总表”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已销售并追回的事实,以及1695瓶涉案食用植物油货值金额的事实。
10.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2023年9月18日制作的“辨认笔录”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灌装生产3个批次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的事实。
11.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2023年9月18日提取并固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3个批次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的“辨认照片”复印件7页1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涉案食用植物油的事实。
12.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提取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被扣押库房外部照片及内部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照片复印件5页9张,证明当事人被公安部门扣押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地点、存放状态的事实。
13.“伊**德”商标信息的查询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伊**德”商标的事实。
14.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的询问笔录1份17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涉案食用植物油、销售的涉案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未经许可擅自灌装生产涉案食用植物油的数量、批次、规格、等级、货值金额等事实。
15.2024年5月8日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提供的“缴费中断人员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复印件1份、赵*杰妻子申*英的“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复印件2份、“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委托单位为伊宁市**明食用油加工厂的菜籽油和葵花籽油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8页,证明当事人家庭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经营涉案食用植物油过程中做到产品把关情况的事实。
16.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提取的“食用油代工协议”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被公安部门扣押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是委托代工的事实。
17.2024年5月10日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提供的2021年度公司“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其法定代表人赵*杰在2021年度未在其公司取得收入的事实。
18.2024年5月10日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和认可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规格、等级、货值金额、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平均单价、违法所得已上缴国库等事实。
19.2024年5月10日伊宁市*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提供的“检讨、承诺书”材料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接受处罚的态度和对今后经营活动的承诺。
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伊州市监罚告〔2024〕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并处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相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等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当事人已主动追回涉案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产品,已主动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涉案食用植物油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公安部门侦办阶段当事人已主动追回涉案不合格食用植物油产品,已主动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上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未销售,且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涉案食用植物油生产的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安部门在刑事侦办阶段,已对被扣押当事人53个批次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均进行抽样检验。因检验需要,53瓶涉案食用植物油已破损,故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用植物油的数量,需从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总数量1748瓶中,减去53瓶已用于检验用途的涉案食用植物油,实际没收当事人涉案食用植物油产品数量为1695瓶(扣押库房现场核查的涉案食用植物油1595瓶+公安部门留存的涉案食用植物油备样100瓶)。
综上,(一)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伊**德牌生产日期“2021.4.13”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1.5.7”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11瓶、生产日期“2022.4.24”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2.5.25”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2.5.21”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30瓶、生产日期“2022.5.1”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24瓶、生产日期“2022.5.24”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9瓶、生产日期“2022.5.17”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22瓶、生产日期“2022.5.7”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19瓶、生产日期“2022.5.22”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71瓶、生产日期“2022.5.15”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483瓶、生产日期“2022.6.2”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5.8”伊犁葵花籽油(一级)9瓶、生产日期“2022.5.2”伊犁葵花籽油(一级)17瓶、生产日期“2022.4.26”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2.27”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3.13”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5.6”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8瓶、生产日期“2022.5.1”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30瓶、生产日期“2022.5.19”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136瓶、生产日期“2022.5.17”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56瓶、生产日期“2022.3.18”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2.3.20”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2.4.14”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2.3.10”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3.19”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4.26”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94瓶、生产日期“2022.5.7”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19瓶、生产日期“2022.5.8”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3瓶、生产日期“2022.5.6”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161瓶、生产日期“2022.5.2”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100瓶、生产日期“2022.5.5”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1.8.3”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4.19”玉米胚芽油(一级)19瓶;(合计1574瓶)
2,并处违法经营掺假掺杂食用植物油货值金额95129.28元三倍的罚款:285387.84元。
(二)当事人销售的食用植物油经检验不合格存在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与产品标签内容不相符的食用植物油,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伊**德牌生产日期“2022.3.20”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4.25”昭苏清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2.28”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6瓶、生产日期“2022.1.30”伊犁葵花籽油(一级)3瓶、生产日期“2022.2.8”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1.21”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2.1.28”伊犁葵花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1.11.16”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14瓶、生产日期“2021.11.17”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3瓶、生产日期“2021.11.15”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1.25”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2.8”昭苏醇香菜籽油(三级)2瓶、生产日期“2022.1.1”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3瓶、生产日期“2021.11.15”昭苏一级菜籽油(一级)2瓶、生产日期“2021.11.26”伊犁醇香葵花籽油(二级)2瓶、生产日期“2022.3.4”伊犁醇香葵花籽油(三级)27瓶;(合计71瓶)
2,并处2000元罚款。
(三)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用植物油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伊**德牌生产日期“2022.4.28”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21瓶、生产日期“2022.5.28”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21瓶、生产日期“2022.5.10”昭苏土榨浓香菜籽油(三级)8瓶;(合计50瓶)
2,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