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霍城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5H****
住所(住址):伊宁市合作区上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654002********2699
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处《案件转办通知书》(伊州市监价监转字[2024]1号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当事人负责人吴**、房管员李*做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备案审核表、用电合同、电费专业票据、售电日报表、电费票据等。
经查:当事人未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文件第三条:“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文件的附件“新疆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中:伊犁地区到户电价为0.39元/千瓦时”之规定,在2022年7月6日至2024年4月28日期间,向伊宁市****小区业主以0.65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费,规定电价0.39元/千瓦时,用电量106272千瓦时,多收0.26元/千瓦时,计多收价款27630.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负责人吴**,房管员李*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备案表,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营业售电日报表”、“营业售电汇总表”、小区用电户“****物业电费专用发票”,证明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开户用户报表”,证明向伊宁市****小区业主办理用电户电费充值卡,充值用电,并收取电费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电费票据,证明伊宁市****小区业主电费标准未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用电到户电价政策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退[2024]2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27630.72元退还给经营者。
2024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州市监罚告〔202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当中,对国家电价政策学习不够,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导致居民用电价格存在超标准行为,侵害消费者经济利益,但当事人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消费者,能够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