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伊宁县***百货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1MA79UL****
住所: 新疆伊犁州伊宁县墩麻扎镇****3号
经营者:马*
身份证件号码:654121****06012775
2023年5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伊宁县墩麻扎镇***路**3号食品库房现场检查,发现的由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皮山县第二分公司和伊犁**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夫人”牌、“**木”牌、“鲁**”牌等三个品牌2017箱、241袋黄冰糖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对上述黄冰糖中执法抽检14个批次。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黄冰糖中检出冰糖中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和“日落黄”。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规定时间内为提交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冰糖案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从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第一批冰糖,其中:黄冰糖规格为9.5公斤/箱,共1500箱,进价:92.00元 /箱,销售价:94.00元/箱,货值金额:141000.00元;红花冰糖规格为4公斤/箱,共200箱,进价:58.00元/箱,销售价:60.00元/箱,货值金额:12000.00元;红花冰糖规格为7公斤/箱,共170箱,进价:98.00元/箱,销售价:100.00元/箱,货值金额:17000.00元。当事人4月11日购进的涉案冰糖,货值金额共计:17000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从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第二批冰糖,其中:黄冰糖规格为9.5公斤/箱,共1300箱,进价:95.00元/箱,销售价:97.00元/箱,货值金额:126100.00元;红花冰糖规格为4公斤/箱,共300箱,进价:62.00元/箱,销售价:64.00元/箱,货值金额:19200.00元;红花冰糖规格为7公斤/箱,共500箱,进价:102.00元/箱,销售价:104.00元/箱,货值金额:52000.00元;单晶冰糖规格为17公斤/袋,共300袋,进价:123.00元/袋,销售价:125.00元/袋,货值金额:37500.00元。当事人5月6日购进的涉案冰糖,货值金额共计:234800.00元。
鲁**牌多晶体黄冰糖共购进10箱,进价:106.00元/箱,销售价110.00元/箱,货值金额:1100.00元。
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黄冰糖(9-9.5公斤/箱)共1614箱,单晶冰糖(17公斤/袋)共59袋,红花冰糖(4公斤/箱)共204箱,红花冰糖(7公斤/箱)共143箱,鲁**牌多晶体黄冰糖共销售2箱。其中:①当事人已销售的黄冰糖(9-9.5公斤/箱)1614箱中,800箱(5月6日进货)按进价95.00元/箱销售给陈浩东,无违法所得,其余814箱按94.00-97.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人,违法所得共1628.00元;②单晶冰糖(17公斤/袋)59袋中,10袋按进价123.00元/袋销售给陈浩东,无违法所得,其余49袋按125.0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人,违法所得共98.00元;③红花冰糖(4公斤/箱)204箱中,10箱按进价62.00元/箱销售给陈浩东,无违法所得,其余194箱按60.00-64.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其他人,违法所得共388.00元;④红花冰糖(7公斤/箱)143箱按100.00-104.00元/箱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共286.00元;⑤鲁**牌黄冰糖2箱按110元/箱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8.00元;以上违法所得合计2408.00]元。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当事人未能提供**夫人牌黄冰糖2023年3月25日、2023年5月3日、**木牌黄冰糖(规格:4公斤、7公斤)2023年4月10日、单晶冰糖2023年5月5日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冰糖货值金额73832元。
国家标准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第二项术语与定义中2.7规定冰糖为砂糖为再容清净处理,重结晶而制得的大颗粒结晶,第3项技术要求3.6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柠檬黄、日落黄允许添加的食品分类号、食品名称均不含食糖或冰糖。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证明食品交易的事实;
3.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皮山第二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编号为20230325-1、20230510-1、20230509-01、伊犁州**糖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部分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检验的事实。
4.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16、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17、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18 、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19、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0、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1、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2、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3、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4、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5、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6、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627、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957、报告书编号:№:2023X-J-SP14958的14份报告,证明当事人于4月11日、5月6日从皮山县**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夫人、**木牌黄冰糖及袋装黄冰糖,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均检出柠檬黄或日落黄的事实;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的黄冰糖事实;
6、现场笔录(伊宁市**干果精品店)、对陈**的询问笔录、财物清单(伊宁市**干果精品店)等,证明当事人给陈**销售涉案黄冰糖的事实。
7.《GB2760-20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证明冰糖中禁止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的事实。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也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冰糖,给予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夫人牌黄冰糖2023年3月25日、2023年5月3日、**木牌黄冰糖(规格:4公斤、7公斤)2023年4月10日、单晶冰糖2023年5月5日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冰糖货值金额7383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制度,不存在主管故意,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之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8.00元;
3.没收**夫人牌黄冰糖1186箱(生产日期:2023.3.19、2023.3.20、2023.3.25、2023.5.4、2023.5.5、20235.6),**木牌黄冰糖823箱(生产日期:2023.4.10、2023.5.6),鲁**牌单晶冰糖8箱(生产日期:2022.11.19,2023.1.5),单晶冰糖241袋(生产日期:2023.5.5);
4.处未落实进货查验冰糖的货值金额(73832.00元)的一倍的罚款,计73832.00元;
罚没款合计:76240.00元。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