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伊宁市**干果精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
住所:伊宁市哈尔墩乡东梁村城东农副产品市场*-****
经营者:江**
身份证件号码:342821196808******
根据线索举报,2023年5月16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伊宁市**干果精品店位于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号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该库房内存放“***特色冰糖”(4公斤/箱)标注生产日期5月6日6箱、4月10日1箱;袋装黄冰糖(17公斤/袋)标注生产日期5月5日10袋;“**夫人”黄冰糖(9.5公斤/箱),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各批次数量分别为:3月24日1箱;3月25日5箱;3月26日5箱;4月4日7箱;4月10日7箱;5月1日31箱;5月2日5箱;5月3日207箱;5月4日120箱;5月5日25箱;日期无法分辨的15箱。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14种批次的冰糖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以上批次冰糖进行检验。结论为,以上14种批次冰糖均检出柠檬黄或日落黄成分。以上批次冰糖货值金额共计102970元,违法所得2779元。
根据,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第2项术语和定义中2.7规定“冰糖为砂糖经再溶、清净处理,重结晶而制得的大颗粒结晶糖。”,第3项技术要求3.6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柠檬黄允许添加的“食品分类号”、“食品名称”均不含食糖或冰糖。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79元(贰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3、没收“***特色冰糖”(4公斤塑料箱装)标注生产日期5月6日6箱、4月10日1箱;袋装黄冰糖(17公斤袋装)标注生产日期5月5日10袋;“**夫人”黄冰糖(9.5公斤纸箱装),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各批次数量分别为:3月24日1箱;3月25日5箱;3月26日5箱;4月4日7箱;4月10日7箱;5月1日31箱;5月2日5箱;5月3日207箱;5月4日120箱;5月5日25箱;日期无法分辨的15箱;
4、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2970元一倍的罚款,计102970元(拾万零贰仟玖佰柒拾元整);
合计:105749元(拾万零伍仟柒佰肆拾玖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5巷2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