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受检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同一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细则规定的产品种类为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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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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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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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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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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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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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尿素
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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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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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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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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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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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06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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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光率 20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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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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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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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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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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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二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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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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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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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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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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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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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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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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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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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9518-2013 附录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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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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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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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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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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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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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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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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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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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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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614-2006 化学试剂 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强制性)
SH/T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2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3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4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