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伊犁州直境内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销售公司和煤炭使用单位的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检验要求、商品煤样品的采取与制备、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附则。
2 产品种类
商品煤
3 术语和定义
商品煤: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DB65/T032-2019 《城市用煤》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5、检验要求
5.1散煤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散煤技术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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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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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 (Ad),% ≤
|
16.00
|
|
全硫(S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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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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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
|
发热量(Qgr,d),MJ/kg ≥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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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动力煤技术指标见表2。
表2 动力用煤技术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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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
灰分 (Ad),% ≤
|
22.00
|
25
|
全硫(St,d),% ≤
|
1.20
|
1.50
|
发热量(Qgr,d),MJ/kg ≥
|
20.00
|
19.00
|
6商品煤样的采取与制备
6.1煤样的采取
6.1.1采样工具:采样铲(开口尺寸不小于被采煤样最大粒度的3倍)、铁锤、20mm×20mm的钢板、2m×2m的篷布、带内膜的采样袋、样品标签及封条。
6.1.2采样地点:煤样从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配售点认定的煤堆(煤堆高度<2m)或移动煤流中采取。
6.1.3采样基数:采样基数最少不得低于1000吨,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或大于1000吨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按表4要求采取。
6.1.4现场缩分:根据堆锥四分法,现场将采取的煤样破碎、掺和、堆锥、缩分,制备成标称最大粒度不小于13mm,总量不少于23kg的煤样量带回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的破碎制备。
表4 煤样不同基数和不同粒度的采样数量
煤样最大标称粒度d(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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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子样量
m(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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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基数≤1000(吨)
采样量N(kg)
|
采样基数1000(吨)
采数量N(kg)
|
采样基数≥1000吨采数量N(kg)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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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45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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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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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3.0
|
90
|
180
|
≥180
|
≤100
|
6.0
|
180
|
360
|
≥360
|
≥100
|
≥6.0
|
≥180
|
≥360
|
≥360
|
注:m (子样最小质量)=0.06×d(kg)
当采样基数≤1000吨时:最少子样数n=30个;采样量N(kg)=d×m
当采样基数为1000吨时:最少子样数n=60个;采样量N(kg)=d×m
当采样基数≥1000吨时: 最少子样数n=60个;采样量N(k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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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煤样的制备
6.2.1采取的煤样进入实验室后,利用实验室的制样机进一步制备、破碎、缩分,根据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要求将煤样制备成标称最大粒度为3mm时,缩分称取700g作为备查样品,密闭保存,其余煤样进一步破碎、缩分制备一般分析煤样,总样量80~100g,进行空气干燥,用于检测其它技术指标。
6.2.2煤样的存储和备查:根据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规定要求,破碎的备查样品,自检验报告发放之日起保存2个月。
6.2.3样品的包装、运输:现场抽取的煤样用带内衬或者外部涂膜的样品袋或者容器承装。并有唯一性封识,样品标签应标注:样品批次名称,煤种类型,采样日期和时间,采样地点,抽样人员。
7判定原则
7.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DB65/T032-2019《城市用煤》的规定,则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2 检验结论用语
7.2.1 该批商品煤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DB65/T032-2019《城市用煤》,检验合格。
7.2.2 该批商品煤经抽样检验,XXX项目不符合DB65/T032-2019《城市用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及复检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采用备查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要用仲裁法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