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苏某衣蒙医医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2月29日,根据案件线索,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昭苏某衣蒙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9月5日,昭苏某医院经营者孟某衣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县某传统藏医门诊部工作人员处购进的二味“藏药”(章松阿格嘉巴丸、嘎布尔尼尔阿丸),通过微信转账0.57万元,以快递邮寄至昭苏某衣蒙医医院。“阿日居哇丸”系孟某衣的同学从青海省西宁市带给孟某衣,未支付钱款。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上述“药品”库存,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6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并处罚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特克斯县某生药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进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备案案
2024年1月1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特克斯县某生药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9月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网络销售丁医生远红外小儿止咳贴、科美丽康无菌敷贴等医疗器械,但未进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进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备案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7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达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一分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1月18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伊犁某达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伊宁县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长在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擅自销售了处方药硝苯地平控释片和他达拉非片各1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5日,特克斯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༯font>
案例四: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伊宁市某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1月22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在伊宁市某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民生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手术室耗材柜内的带线缝合针、打包间内的高频手术电极、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等医疗器械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察布查尔县某雅美容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26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在察布查尔县某雅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左侧展示台上放置超过使用期限的紧致补水润颜套3盒。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进,2022年6月10日前该紧致补水润颜套15盒已全部预定销售,其中3名顾客一直未来店里使用,过期后员工未及时清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2024年2月28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紧致补水润颜套3盒、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犁某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店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2024年2月20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伊犁某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和该店连锁总部质管员梁某当场打开美团APP,在该软件“看病买药”分类中显示该店铺内医疗器械类商品处于可下单结算状态。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开始在美团APP上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未事先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未经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城县某草堂发布张贴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4年5月21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霍城县某草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保健理疗服务、保健品零售,店内右侧墙上张贴的灰色宣传牌内容为:“特色龟甲灸作用和主治:(1)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尿路感染、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尿失禁、遗尿。(2)生殖系统疾病:月经不调、痛经、绝经期综合症、子宫下垂......(3)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泄泻、萎缩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胃下垂、胃溃疡、慢性呕吐等”。广告牌内容由当事人参考网上内容及自己多年经验总结后制作,制作广告牌之前当事人并未向任何部门报备,宣传内容未经审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2024年6月6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0.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军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4年1月11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与巩留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伊宁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大厅一纸箱内存放着160瓶名称为“风湿骨痛丸”的物品正欲寄件,该产品无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无生产企业名称、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经查,寄件人杨某军平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直播销售各类产品,积累了一定量的粉丝,并建立了粉丝群,在该群或者私信聊天过程中销售“风湿骨痛丸”,杨某军从2023年12月17日至2024年1月11日通过快递发货209单共计1212瓶。其家中另有200瓶“风湿骨痛丸”和153袋“风湿骨痛丸”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8日,该案已依法移交至巩留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九: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何某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使用肉毒素等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案
2023年5月24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奎屯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察大队、市卫健委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在奎屯市团结东街奎屯某楼某层某室内存放肉毒素、麻醉药品等共23瓶/盒,医疗用注射器、医用手套等医疗器械共310支/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起通过微信购进上述肉毒素18盒用于销售,其中12盒肉毒素已销售(使用),销售额0.8万元。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同时,经营使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等三类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注射用A型肉毒素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其中注射用A型肉毒素为医疗毒性药品,且为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韩文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4年2月22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