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隆节水滴灌带厂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4年3月20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隆节水滴灌带厂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2024年7月1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59卷,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屯某意厨具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5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意厨具中心待售的商用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6台“兴大”牌及2台“松哲电器”牌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2024年6月14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8台,并处罚款68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浩发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17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在墩麻扎镇市场检查中现场发现某浩发厨具商行销售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乌鲁木齐某电器商行购进1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已销售5台,剩余5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行为。2024年3月20日,伊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5台,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13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奎屯某缘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7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缘酒店用品店涉嫌销售质量抽检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线索开展核查。经查,现场未发现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在售的9台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灶的行为。2024年7月18日,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9台,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罚款5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特克斯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帅电器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20日,特克斯市场监管局对某帅电器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燃气灶未见标注制造商名称,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标注的执行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已作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4年6月5日,特克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1台,并处罚款7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特克斯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江家电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5月20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江家电维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燃气灶具铭牌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已废止。该2台燃气灶具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且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行为。2024年6月11日,特克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台,并处罚款21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东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3年12月14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转发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某东摩托车配件经销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某摩配购进的摩托车乘员头盔6个,已销售4个,抽查检验购买2个。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2024年1月11日,新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没收违法所得68元,并处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林家具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1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林家具销售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台标称为“格力”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自上门推销商贩处购买一台标称为“格力”的无熄火保护的燃气灶具在店内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2024年8月6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1台,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隆厨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2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隆厨具店销售质量抽检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线索开展核查。经查,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某配件批发总汇购进该批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个,销售4个,抽检4个,剩余12个已返厂,涉案金额160元。2024年5月1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利邦装修材料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3月18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在昭苏县某利邦装修材料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燃气灶具铭牌上均未标注厂名厂址或生产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燃气灶具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台燃气灶具执行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已被《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替换,旧标准的产品不得继续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4年4月15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台燃气灶具,并处罚款27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