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十四期)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林电动车商行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4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市某林电动车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电动自行车所安装的前轮胎胎体标注的规格为“2.75-8”,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轮胎规格信息“14×2.50”不一致。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从厂家购进“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7辆,已销售2辆;2024年5月购进“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6辆,已销售1辆。经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复函,上述电动自行车所装配的前轮胎规格、蓄电池及充电器与合格证标注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小羚羊”牌电动自行车10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拓博电动车行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3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市某拓博电动车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高箭”牌型号为TDT39Z的电动自行车8辆,均没有随车装配蓄电池及充电器;安装待销售时,上述8辆电动自行车安装的前、后轮胎胎体实际标注规格为“3.00-10”,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前、后轮胎规格“14*2.50”内容不一致。经查,上述8辆电动自行车装配的前后轮、蓄电池及充电器信息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备案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之规定,构成擅自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高箭”牌电动自行车8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园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27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一起对某园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经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称重,发现当事人待售的3辆装配完整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均大于55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标准:(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55kg”的规定。因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4年9月13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良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6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良摩托车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奔宝”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查,该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600毫米,鞍座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图片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4年8月22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摩配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6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摩配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巨龙”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现场测量为395mm,同时车身加装护杠、脚踏,后座加装靠背及一个后尾架,外观与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第二部分产品合格证参数图片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4年9月11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元,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军摩托车维修铺销售未按规定变更CCC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军摩托车维修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1辆合格证为“绿雕”牌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符,车辆中文商标为“钢铁侠”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与该电动自行车CCC认证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复函确定该车辆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型号均和认证备案不一致。同时,该车辆比认证备案产品多了后视镜和车身周围的黑色圆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变更CCC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024年9月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未按规定变更CCC认证证书“绿雕”牌的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