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伊宁市斯大林东路27号(州政府1号综合楼一楼)
办公时间:
夏季:早上: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早上:10:00-14:00,下午: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99-8039463
负责人:刘志刚
业务办理地址:
伊宁市广东路52号(州行政服务办事大厅一楼医疗保障窗口)
业务办理时间:
夏季(冬季):上午10:00-下午18:30(中午不休息)
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电话:0999-8810181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办发〔2019〕4号),组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3月2日挂牌成立,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执行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落实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措施。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自治州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执行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做好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工作,落实自治区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待遇调整措施。拟订贯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四)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措施,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六)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跨省跨地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州内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应执行和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和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领导及分工
1、党组书记、局长刘志刚。主持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全盘工作。
2、党组成员、副局长米国军。协助主要领导抓党的建设工作,分管综合处、基金监管和待遇保障处工作。
3、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明军。分管医药服务和价格管理处、州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能
根据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3个处室。
(一)综合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基金监管与待遇保障处。拟订贯彻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及待遇政策和医疗救助制度;执行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自治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措施;组织拟订自治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
(三)医药服务与价格管理处。监督落实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拟订贯彻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监督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督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拟订并落实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配合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