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州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州直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州直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州直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州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州直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州直林地管理,拟订州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州直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州直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州直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州直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州直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州直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査,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州直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ー)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州直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査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ニ)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自治州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州直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及外事工作,指导州直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受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族团结、扶贫帮困、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等相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处(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指导营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承担自治州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统计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细则,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沙漠公园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办科技标准化、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等工作,管理监督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组织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州直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和“放管服”等重大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起草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重大综合性林业和草原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听证以及行政审批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州直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规划、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査、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四)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处。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相关行政审批、审核并监管,研究提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采集、培植、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指导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源调查、规划建设、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公园和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审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履约事务。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国家重要湿地的申报、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五)草原管理处。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落实退牧还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草业发展工作。
(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核定行政编制19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内设处室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自治州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自治州伊犁河流域湿地管理局、自治州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自治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自治州治蝗办、自治州草原工作站、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