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草原监理站机构概况
伊犁州草原监理机构于1990年成立,名称为伊犁州草原监理站,与州草原工作站合署办公,负责全州草原执法任务。1995年,伊犁州在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情况下,成立了伊犁州草原监理总站,内设五个科室:办公室、监督监察科、草地使用科、资源管理科、草原防火科。2001年,经伊犁州有关部门批准,伊犁州草原监理站机构规格为州畜牧兽医局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州草原监理站与州草原防火办合署办公,核定编制30名,负责全州的草原保护、执法和草原防火工作。2016年,伊犁州对部分单位和部门进行改革,伊犁州草原监理站为涉改单位,30个编制经过空编收回,至2018年年底编制为27,在编人员24名。2019年改革后将3名划给应急管理局,目前编制为24,在编人员22名(2019年调入1名),待入编人员1名(2019年已遴选未入编人员)。此外,自聘人员1名。
目前内设机构:监督监察科、草地使用科、资源管理科、行政办公室
伊犁州草原监理站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一、站长、支部副书记:多里坤·马那甫
1、负责全盘工作的统筹、安排。
2、分管党支部有关工作、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纠风、信访等;分管办公室工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等工作。
3、分管业务工作,包括法制宣传监督检查科、草原资源管理科、草原使用管理科和草原防火科工作。
二、副站长:努尔沙吾列提·巴扎尔
1、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维稳安保、安全生产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2、分管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创建、民族团结一家亲、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扶贫、访惠聚和工青妇等工作。
三、党支部委员、监督检查科科长:哈力别克·艾迪力拜
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维修、加油、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购置、出差费审批等财务相关工作。
伊犁州草原监理站职责职能
伊犁州是草原大州,共有5200多万亩草场,其中可利用草场4656.5万亩,草场面积占伊犁州国土面积的60%。伊犁大草原72%以放牧形式利用。伊犁州草原监理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有:宣传国家草原法律法规、依法落实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草原保护,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等。
(一)承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1、草原监督执法。伊犁州直草原监理机构执法人员人均监督管理60万亩草原。2012年至今,州直草原监理部门共受理各类草原案件1508起,其中草原纠纷案件995起,信访等部门转办129起,草原违法案件413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9件,草原违法、纠纷案件每年结案率都保持在97%以上。州草原监理站负责处理草场纠纷的具体工作,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土地领域矛盾纠纷中占据90%以上。伊犁州直各级草原监理部门在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增强了草原执法的威慑力,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了各类矛盾纠纷隐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草原生态保护。建立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2011年开始,国家投入,每年为州直42260户牧民发放1.46亿元的补助奖励,第一轮共计为牧民发放7.3亿元的补助。2016年开始新一轮的生态奖补,且力度更大,奖补金额成倍增长。生态奖补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和验收等重任都由州草原监理站负责。这些都极大地推进了我州草原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改善,促进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伊犁州的生态保护、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增加牧民的经济收入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促进作用。
3、草原确权承包。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出台了《草原确权承包实施方案》,并从2013年8月正式启动我州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州草原监理部门承担州直5.54万户、26.9万人口牧民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
4、征占用审批。根据《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58号令)的规定,州草原监理部门具体承担州直范围内的草原征占用、临时使用的规范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二)草原防火防灾工作
法律依据:《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1、草原防火防灾。伊犁州草原监理部门(防火办)肩负着5000多万亩草场和400多公里边境线草原防火的重任。中央和自治区的草原监理部门每年都会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州草原监理站大力支持,仅2015年一年,就给予了1713万元的防火物资储备站和边境防火隔离带项目,预防和处理了草原火灾,减少了牧民的损失,保证了“内火不能扩散,外火不能内燃”,为伊犁州的生态保护和草原防火工作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野生药用植物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现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改)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野生药用植物管理。负责加强野生药用植物管理,规范办事程序,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乱挖、乱垦草原的违法行为和收购、调运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