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工作职能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负责畜牧业、特色养殖、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三)起草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的政策法规草案,拟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畜牧业、兽医器械行业、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饲料饲草业、畜禽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指导落实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种畜禽管理及良种推广利用、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
(六)指导饲草良种体系建设、饲草生产加工流通、草牧业转型升级、农牧交错带产业结构调整。
(七)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监督指导动物疫情扑灭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管理。
(八)负责兽医医政监督管理,负责兽医相关人员、中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承担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动物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
(十)实施兽医生物制品、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十一)负责兽药及兽医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提出畜牧兽医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负责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改革。负责组织畜牧行业科技培训。
(十三)组织畜禽养殖、屠宰、饲料饲草生产等牧情调度,承担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畜牧兽医行业统计有关工作。组织畜牧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十四)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十五)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畜禽生产率,提升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各环节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要求,最大限度简化畜牧兽医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