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0333239/2023-00480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机构: 伊犁州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23-06-05 文 号: 伊州政办发〔2023〕46号 是否有效: 是 名 称: 关于调整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州直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城乡社会体系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变更名称、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23〕130号)要求,决定调整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和各部门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菊(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亚森江·沙吾提(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蒋世谦(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努尔波拉提·木哈米亚(州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古丽努尔·阿克帕尔汗(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一
级调研员)
张五军(州党委统战部副部长、一级调研员,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伊犁分院党组书记)
汪明洋(州党委政法委副书记、一级调研员)
阿丽玛·阿尤甫(州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乌兰·沙吾提(州人民法院副院长)
齐晓黎(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卡比努尔·吐尔干江(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蓉(州教育局副局长)
安玉荣(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魏锋锐(州公安局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
冯建波(州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王洪军(州司法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何立荣(州财政局副局长)
赵敦武(州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和政策法规处处
长、一级调研员)
娄俊杰(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金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严学武(州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周武臣(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郭幸福(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刘和平(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队副队长)
徐海燕(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强(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郭援军(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崔万里(州国资委副主任、一级调研员)
鲁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李晓英(州统计局副局长)
陈明军(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马培勋(州信访局副局长)
塔力木·再那力别克(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阿布都许库尔·火布(州总工会二级调研员)
帕丽达·艾布力别克(州团委副书记)
米娜瓦尔·克力木(州妇联副主席)
王文胜(州科协秘书长)
吴剑峰(州残联康复部部长、二级调研员)
阿布拉海提·阿布都克力木(州工商联副主席)
程爱民(州税务局副局长)
李泽平(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张跃泽(伊犁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孙永昱(伊宁火车站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建波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1名联络员,由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州党委宣传部:统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州党委统战部:负责宗教界人士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和从事正常宗教活动时,向信教群众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州党委政法委:统筹指导司法部门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协助做好司法救助等信息的共享工作。
州人大法工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根据自治州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自治州有关部门报送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草案,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州人民法院: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及国家司法救助与民政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结案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坚持救急解困、一次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原则,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州发展改革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县市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归集共享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个人失信记录等相关信息。
州教育局: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惠民政策,指导各县市及伊犁州直属院校实施好教育资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教育救助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推进跨县市、跨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
州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户籍、机动车辆、出入境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指导各县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及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诈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大对重点部位的街面巡逻力度,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身份不明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州民政局:负责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法规;协助州财政局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工作,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救助政策服务。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立健全自治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将低收入人口基础信息推送至相关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帮扶;指导各县市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州司法局:审查各有关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做好司法救助相关工作。
州财政局:安排自治州本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及时下达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检查和督促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市强化财政投入责任,将社会救助资金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各县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数据共享,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享受财政供养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成员的就业帮扶,指导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尽早就业。做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等信息查询核对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指导各县市按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188号)要求,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大农房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房产交易、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畅通进站和购票渠道,为救助站或民政部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各县市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涉农补贴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供自治州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可行数据。
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总队:负责公布城乡居民收支调查数据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州卫生健康委: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摸排低收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给予救助帮扶,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优抚对象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州国资委: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完善国有企业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兴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统计局:协同国家统计局伊犁调查总队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州医疗保障局: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各县市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分类资助,规范实施住院、门诊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脱贫人口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支持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有效补充,协助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结算信息。
州信访局: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县市和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信访事项。
州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在乡村振兴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帮扶支持。
州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巩固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持续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在职工遇到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时开展前置性、补充性、开发性帮扶和送温暖服务。
州团委:负责向广大团员青年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组织青少年在社会救助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州妇联:协助、参与、配合人社部门积极帮助家庭妇女开展再就业工作;为提高贫困妇女劳动技能,积极组织下岗妇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和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妇女经济收入,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就业的理念。
州科协: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科普知识宣传,积极开展科技助困,指导困难群众利用先进科学知识脱贫致富。
州残联:建立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指导各县市残联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指导各县市残联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相关社会救助,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州工商联:负责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党的社会救助政策,鼓励、引导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热心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并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就业救助。
州税务局:依法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协助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税费信息查询工作。
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配合民政局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监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资金划汇渠道畅通,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发放。
伊犁银保监分局: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金融资产、购买商业保险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落实执行大病信息通报制度。
伊宁火车站:负责指导畅通进站和购票渠道,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拟定救助工作措施,部署救助工作任务。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
(二)政策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之间在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加大协调和沟通力度,共同研究,确保出台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更加合理、更加科学,对涉及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类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确保救助需求“一链式”办理。
(三)联络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处室负责协调处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救助工作相关信息传递与交流,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协调相关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存在不足、工作计划等内容。对发生的重大社会救助情况,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布,反映自治州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