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本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伊犁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书面征求了州本级17家监管企业、纪检、人社、财政、住建、审计、发改、工信、交通、粮储等8家相关单位的意见。召集了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伊犁州国资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自治区国资委、乌鲁木齐市国资委、昌吉州国资委经验,结合伊犁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了《自治州本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开展“1+N”规范性文件立改费释工作安排部署,伊犁州国资委先后赴乌鲁木齐市国资委、昌吉州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学习借鉴先进地州在企业国有资产和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和成功经验。通过调研学习和培训交流,伊犁州国资国企改革在队伍建设、人员配置、监管制度制定、实施落实、风险防控、考核监督评价方面,和先进地州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据此,伊犁州国资委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伊犁州国资监管配套规范性文件《自治州本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
1、依据《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8〕124号)文中第七十九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制定本地具体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因伊犁州经济发展水平不优于自治区整体发展水平,故参考起草具体办法。
2、第十九条,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为一般、较大、重大损失的标准,国务院国资委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自治区国资委为200万元、2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1000万元以上。根据伊犁州直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相关指标内容,对比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和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各项指标横向比较,伊犁州标准定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此标准已经自治区国资委和伊犁州纪检委认可。
(相关依据纸质文本已附)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19年9月-10月,伊犁州国资委就文件征求了17家本级监管企业的意见,10月23日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交流讨论会,结合伊犁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对征求到的10条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解释,共采纳1条,对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11月21日,伊犁州国资委就文件征求了州直纪检、人社、财政、住建、审计、发改、工信、交通、粮储等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经2019年12月13日伊犁州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决定,采纳州纪检部门1条。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10月23日召开伊犁州本级监管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交流讨论会,对征求到的意见逐条梳理解释。2019年12月13日伊犁州国资委召开党委会研究,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五、主要内容及说明
1、《办法》指出,对伊犁州本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2、《办法》明确,伊犁州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伊犁州本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4、《办法》要求各企业据此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伊犁州国资委备案。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