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一行使伊犁州直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提升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树立“全州一盘棋”的思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州直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自治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三、文件总体目标
理清自治州自然资源重大项目关系,分清权责,避免因部门矛盾影响项目建设和实施,避免县市因缺乏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和理解,技术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无法高标准、严要求完成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建设,影响自治州的长远发展和利益。
四、文件制定必要性
自2010年起,随着国家、自治区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重大自然资源项目陆续开始布局和实施,州自然资源局先后承接了国家投资6.04亿元伊犁河谷地重大工程项目52个,2亿元自治区统筹国家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项目,3020万元自治区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力助推自治州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为自治州“十四五”的开局做好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
但随着项目的推进实施,国家、自治区对项目进行督查,指出项目推进缓慢、实施质量不高等问题。为汲取历年自然资源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确保今后州直自然资源重大项目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建设和实施,特编制《伊犁州自然资源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五、文件关键点
本《细则》主要针对内容为自然资源项目,有以下关键点:
一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统筹力度,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管理实施工作。
二是自然资源项目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自然资源规划的编制,生态修复工程与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交易资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测量项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耕地质量管理评定、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城乡基准地价体系更新、城镇标定地价制定、城市动态地价监测、测量标志建设和保护、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调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地质灾害防治及监测、地下水资源调查与评价项目、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等。
三是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州直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项目的工程可研、初设、立项申报、招投标、实施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