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着力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的要求,为开展行政复议人员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和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起草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是办理自治州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关系到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而且行政复议员由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便于规范管理,减少与行政复议员所在单位之间不必要的沟通协调,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依委发〔202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21〕8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员的选任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选聘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行政复议员要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结合我州实际,各部门从事法治工作人员中,通过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到10%,如严格按自治区规定强行要求,难以筛选合适人选,会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本《办法》规定了较为宽松的任用条件。
(二)行政复议员的选任程序。本级行政复议员以人民政府名义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由其代表人民政府出庭应诉,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乎人民政府的声誉,责任重大,使命神圣。因此,本《办法》采用了各部门推荐,司法局审核,政府决定的程序,保障选任程序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行政复议员权利义务和资格的撤销。行政复议员的选任是一个创新制度,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有必要规定其权利义务。同时,考虑到人员的退休、调整、违法违纪等情况,《办法》作出了相关撤销资格的规定。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5月12日,州司法局起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部门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7条,采纳3条,未采纳4条,因为部分表述已不再适用,意见建议无法采纳。2022年6月5日,修改完善后,向自治区司法厅征询了意见建议,自治区司法厅以口头方式回复无意见建议。2022年7月25日,自治州副州长热甫哈提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要求进一步研究修改。随后,我局按照热甫哈提副州长的要求进行修改后,于2022年11月24日,再次征求各县市、各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1条。2022年12月6日,我局在各县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
解读机构:自治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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